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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保障房"离婚满3年"限制放宽

北京晚报2015/03/29 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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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离婚后再婚,且原来配售的保障房产权已分割完毕,则再婚一方不用受“离婚满3年”的限制,可以参与新家庭的保障房申请。3月29日上午,市住建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保障性住房资格审核中家庭人员结构变化处理意见的通知》,对配租配售保障房的家庭变化做出规定。

对于已经配售保障性住房的家庭,《通知》明确,如果原申请家庭成员中的未婚子女与他人结婚组建新家庭的,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参与新家庭的保障性住房申请。如果原申请家庭成员中夫妻一方离婚后与他人再婚组建新家庭,且原配售的保障性住房产权已经分割完毕,并能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参与新家庭的保障性住房申请,并不受离婚原则上满三年的期限限制。

而对于已经配租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在租赁合同期限内按政策规定减少保障人口的,从原申请家庭中分离出的人员可提出保障性住房申请。其中因离婚而分离出的人员,除与他人再婚组建新家庭申请外,应当遵守离婚原则上满三年的期限要求。

《通知》强调,各类保障性住房轮候家庭出现家庭人员数量和结构变化的,应当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申请资格审核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规定如实申报。经审核仍符合申请条件的,予以资格变更,并相应调整配租配售标准;不再符合申请条件的,取消相应保障资格。资格变更中从原申请家庭分离出的人员,以及被取消原保障资格的人员,可按届时政策规定提出保障性住房申请。

需要注意的是,一个家庭只能配租或配售一套保障性住房,除了离婚后再婚或从原家庭中分离等规定情形外,再次提出保障性住房申请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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