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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建立住宅房屋征收最低补偿金额制度

北方新闻网2011/08/04 10:32

*本页涉及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指建筑面积

为了保证收入低、住房面积小的被征收困难群众不因房屋征收降低原有生活水平,内蒙古自治区决定建立征收住宅房屋补偿金额、产权调换面积保障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工作,自治区政府近日下发通知,要求各市、旗县(市)人民政府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应当对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的低收入被征收人实施房屋征收住房保障,对低收入被征收人产权调换面积不得低于50平方米,且50平方米以内不找差价,补偿金额不得低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的同等地段新建商品住宅平均售价购买50平方米住宅的金额。

低收入被征收人的收入标准和认定办法由各市、旗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如果被征收人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城市(旗、县)拥有两套或多套住宅且建筑面积合计超过50平方米的,或被征收人已经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政策的均将不再进行房屋征收住房保障,只按照“征一还一”规定进行房屋征收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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