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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挪用预售款怎么办?

惠州日报2015/03/18 09:28

*本页涉及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指建筑面积

《惠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昨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是我市首次以文件形式规范商品房预售行为,维护购房人合法权益。《办法》暂只适用于市区中心区(惠城区、仲恺区)。我市楼市分析人士认为,此举将进一步促进惠州楼市健康发展,提振消费信心。

设专用账户监管开发商

如何防止预售款被挪用?根据《办法》,今后市区中心区房企要想取得楼盘预售权,必须先在入网银行开设专用账户。

开发商预售商品房时,应当将监管银行以及专用账户的名称、账号、对应的POS机工号证明等信息在售楼部《房屋销售信息公示栏》公示。开发商应当于每月5日前,将专用账户以及楼盘销售等数据报送监管银行,监管银行将按监管部门要求建立台账,并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数据报送监管部门。

监管银行存在擅自拨付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管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整改。不整改的,监管部门将取消其监管新预售项目资格。监管银行发现商品房按揭款未进入专用账户,应协助监管部门进行追缴。

预售款作为楼盘后续建设的保障资金,《办法》明确规定只能用于购买项目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支付项目建设的施工进度款及法定税费。预售款进入专用账户后,开发商须按比例留存,超出部分可以向房管部门申请使用。

市房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留存预售款可用于解决楼盘后续开发引发的相关矛盾。”

开发商存在挪用或未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等行为的,监管部门将暂停拨付专用账户内的商品房预售款,并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和按规定给予处罚。

意见征集截至4月17日

我市楼市分析人士陈金秋认为,《办法》将促进惠州房地产市场进一步健康发展。

“挪用预售款存在很大风险,但还有开发商铤而走险,主要是因为急需资金。”陈金秋表示,《办法》的制定让相关行为变得有规可循,还会促使一些小开发商通过“抱团取暖”等方式,规避投资风险,促使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据悉,《办法》的意见征集截止日期为2015年4月17日。社会各界人士如有意见建议,可发传真至0752-2898699;或发电子邮件至734662407@qq.com;或邮寄信函至惠州市江北校园东路房产交易大厦817室房管科(邮编:516002),并在信封上注明“《惠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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