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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城江南地区17万平土地流拍 挂牌起始价超3亿元

房天下2014/12/24 16:05

*本页涉及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指建筑面积

12月24日,惠城江南地区4宗商住用地流拍,总面积共170881.2平,挂牌起始价33050万元。

惠城江南地区成交地块详情
地块编号地块位置土地面积容积率土地类型挂牌总价
GP2014-36江南地区17-02-0163539.9R≤1.46住宅和商服用地11300
GP2014-37江南地区17-03-01、17-03-0575586.3R≤1.5住宅和商服用地12600
GP2014-39江南地区13-10-0112287.5R≤2.65商服和住宅用地4000
GP2014-38江南地区(17-05-01、17-05-02-01)19467.5R≤2.1住宅和商服用地5150

GP2014-36地块详情:

(一)挂牌地块编号:GP2014-36;

(二)地块位置:惠州市惠城区江南地区17-02-01;

(三)规划编号:17-02-01;

(四)地块范围:平面界址点以宗地图为准, 宗地竖向界限以《规划条件告知书》(案卷编号:PB20130092)规定为准;

(五)土地用途为:商服、住宅用地;

(六)土地使用权出让面积为:63539.9平方米;

(七)计算指标用地面积为:74518.1平方米;

(八)容积率为:≤1.46;

(九)建筑密度为:≤35%;

(十)绿地率为:≥30%;

(十一)计容积率建筑面积为:≤108765平方米(住宅≤97715平方米;商业≤10800平方米;配套设置≥250平方米);

    (十二)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商服用地40年,住宅用地70年;

  (十三)动工及竣工时间:地块动工时间为地块交付之日起一年内,竣工时间为动工之日起两年内(因不可抗拒因素除外);

(十四)土地交付使用时间:地块具体交付时间为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之日起六个月内,竞得人在交清全部地价款后两个月内必须申请办理土地初始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土地开发及使用规定

(一)该宗地按现状挂牌出让;

(二) 竞得人在用地红线内开发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必须按惠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告知书》(案卷编号:PB20130092)规划控制指标要求及有关规定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

(三)开发投资总额不少于38500万元(含地价);

(四)该地块场地平整工作由竞得人自行负责,费用自理;

(五)中小套型的住宅建筑面积之和占总住宅建筑面积的比例须≥70%;

(六)竞得人须按《规划条件告知书》(案卷编号:PB20130092)的规划要求和惠城区教育部门提出的建设标准承担17-02-02地块幼儿园的建设,建成后无偿交给惠城区教育部门管理。


 

GP2014-37地块详情:

(一)挂牌地块编号:GP2014-37;

(二)地块位置:惠州市惠城区江南地区;

(三)规划编号:17-03-01、17-03-05;

(四)地块范围:平面界址点以宗地图为准, 宗地竖向界限以《规划条件告知书》(案卷编号:PB20130093)规定为准;

(五)土地用途为:17-03-01地块为商服、住宅用地;17-03-05地块为商服用地;

(六)土地使用权出让面积为:75586.3平方米(其中17-03-01地块为64184.2平方米;17-03-05地块为11402.1平方米);

(七)计算指标用地面积为:88960.6平方米(其中17-03-01地块为75216.2平方米;17-03-05地块为13744.4平方米);

    (八)容积率为:17-03-01地块≤1.38;17-03-05地块≤2.17;

(九)建筑密度为:17-03-01地块≤35%;17-03-05地块≤33%;

(十)绿地率为17-03-01地块≥30%;17-03-05地块≥20%;

(十一)计容积率建筑面积为:133626平方米(17-03-01地块计容积率建筑面积≤103800平方米,其中:住宅≤92920平方米、商业≤10380平方米、配套设置≥500平方米;17-03-05地块计容积率建筑面积≤29826平方米,(其中:商业≤29436平方米、肉菜市场≥1500平方米、配套设置≥390平方米);

    (十二)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商服用地40年,住宅用地70年;

  (十三)动工及竣工时间:地块动工时间为地块交付之日起一年内,竣工时间为动工之日起两年内(因不可抗拒因素除外);

(十四)土地交付使用时间:地块具体交付时间为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之日起六个月内,竞得人在交清全部地价款后两个月内必须申请办理土地初始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土地开发及使用规定

(一)该宗地按现状挂牌出让;

(二)竞得人在用地红线内开发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必须按惠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告知书》(案卷编号:PB20130093)规划控制指标要求及有关规定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

(三)开发投资总额不少于46000万元(含地价);

(四)17-03-01地块场地平整工作由竞得人自行负责,费用自理;

中小套型的住宅建筑面积之和占总住宅建筑面积的比例须≥70%。


 

GP2014-39地块详情:

(一)挂牌地块编号:GP2014-39;

(二)地块位置:惠州市惠城区江南地区;

(三)规划编号:13-10-01;

(四)地块范围:平面界址点以宗地图为准, 宗地竖向界限以《规划条件告知书》(案卷编号:PB20130098)规定为准;

(五)土地用途为:商服、住宅用地;

(六)土地使用权出让用地面积为:17114.7平方米;

(七)宗地使用权面积为:12287.5平方米;

(八)容积率为:≤2.65%;

(九)建筑密度为:≤33%;

(十)绿地率为:≥30%;

(十一)计容积率建筑面积为:≤45354平方米(其中:住宅≤40754平方米;商业≤4500平方米;配套设施≥100平方米)

    (十二)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商服用地40年,住宅用地70年;

  (十三)动工及竣工时间:地块动工时间为地块交付之日起一年内,竣工时间为动工之日起两年内(因不可抗拒因素除外);

(十四)土地交付使用时间:地块具体交付时间为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之日起六个月内,竞得人在交清全部地价款后两个月内必须申请办理土地初始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土地开发及使用规定

(一)该宗地按现状挂牌出让;

(二) 竞得人在用地红线内开发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必须按惠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告知书》(案卷编号:PB20130098)规划控制指标要求及有关规定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

(三)开发投资总额不少于15500万元(含地价);

(四)中小套型的住宅建筑面积之和占总住宅建筑面积的比例须≥70%。

(五)地块内有10KV高压线从本用地内穿过,须将高压线迁移或埋地敷设后,方可开发建设,迁移或敷设工作及费用由政府协调处理。

(六)现状有村道从本用地内穿过,如本用地开发建设前,周边规划的城市道路尚未建设,须在周边规划的城市道路用地内修建不低于现有村道标准的临时连接路,妥善解决村民出行问题后,方可开发建设,由竞得人自行负责,费用自理。

(七)该地块场地平整工作由竞得人自行负责,费用自理。


 

GP2014-38地块详情:

(一)挂牌地块编号:GP2014-38;

(二)地块位置:惠州市惠城区江南地区

(三)规划编号:17-05-01、17-05-02-01;

(四)地块范围:平面界址点以宗地图为准, 宗地竖向界限以《规划条件告知书》(案卷编号:PB20130094)规定为准;

(五)土地用途为:17-05-01地块为商服用地;17-05-02-01地块为商服、住宅用地;

(六)土地使用权出让面积为:19467.5平方米(其中:17-05-01地块为4908.3平方米;17-05-02-01地块为14559.2平方米);

(七)计算指标用地面积为:25751.5平方米(其中:17-05-01地块为7126.5平方米;17-05-02-01地块为18625平方米);

    (八)容积率为:17-05-01地块≤2.17%;17-05-02-01地块≤2.1%;

(九)建筑密度为:17-05-01地块≤33%;17-05-02-01地块≤32%;

(十)绿地率为:17-05-01地块≥20%;17-05-02-01地块≥30%;

(十一)计容积率建筑面积为:≤54576平方米;其中:17-05-01地块≤15463平方米(商业≤14663平方米、配套设置≥800平方米);17-05-02-01≤39113平方米;(住宅≤35003平方米、商业≤3910平方米、配套设置≥200平方米);

    (十二)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商服用地40年,住宅用地70年;

  (十三)动工及竣工时间:地块动工时间为地块交付之日起一年内,竣工时间为动工之日起两年内(因不可抗拒因素除外);

(十四)土地交付使用时间:地块具体交付时间为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之日起六个月内,竞得人在交清全部地价款后两个月内必须申请办理土地初始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土地开发及使用规定

(一)该宗地按现状挂牌出让;

(二) 竞得人在用地红线内开发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必须按惠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告知书》(案卷编号:PB20130094)规划控制指标要求及有关规定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

(三)开发投资总额不少于18800万元(含地价);

(四)该地块场地平整工作由竞得人自行负责,费用自理;

(五)中小套型的住宅建筑面积之和占总住宅建筑面积的比例须≥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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