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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物管条例》将施行 业主有权"炒"物管

贵州日报2010/10/19 09:35

*本页涉及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指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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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百姓生活衣食住行,只要你在生活的城镇拥有一套可以遮风避雨的房子,不管是买或是租,不管你愿意还是不愿意,你都免不了和物业管理发生这样或那样的关系。毕竟一套房子,构成了一个“家”最基本的物质条件,它已成为我们生活不可缺少的紧密部分。在这种大背景下,备受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已于2010年9月17日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并将于2011年1月1日开始施行。

那么,这样一部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地方法规施行后会给我们的生活带来那些变化?业主、房开商、物管公司又如何遵守这部法规来履行自己的义务、运用这部法规赋予的权利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记者带着这样的问题再次深入采访,为读者进一步知晓并使用这部法律提供更加实用和深度的解读。

《条例》施行 争议焦点有法可依

焦点一:业主有权“炒”物管

《物业管理条例》明确了业主大会是小区的权力机构,业主委员会是执行机构。强化了业主的监督权和管理权。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就可以选聘或“炒掉”物业管理企业。而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必须经过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二分之一以上才能通过。

焦点二:车位、停车费由业主大会决定

物业公司不得乱收停车费。《条例》规定,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共有道路或者其他相关场地停放车辆,有关车位的设置、使用、收费等管理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

此外,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单位的委托代为收取相关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焦点三:小区车位优先满足业主

小区停车位到底能不能租给小区外的人员?《条例》规定,约定属于建设单位所有的车位、车库出租的,应当首先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物业使用人。业主、物业使用人要求承租车位、车库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

约定属于建设单位所有的车位、车库出售时,车位、车库数量少于或者等于物业管理区域房屋套数的,每户业主只能购买1个车位或者车库;车位、车库数量多于物业管理区域房屋套数的,每户业主至少可以购买1个车位或者车库,业主自愿放弃的除外。除超过规划配置比例且多于物业管理区域房屋套数修建的车位、车库外,不得出售给业主以外的其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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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四:装修——擅改房屋主结构罚五万

把阳台改成卫生间或敲掉承重墙“造”大客厅,这类行为将被禁止并可能受到严厉处罚。《条例》规定,对于业主、物业使用人破坏或者擅自改动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行为,由物业所在地县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但《条例》并未禁止物管公司收取装修保证金。

焦点五:物管费——未装修未入住也要交物管费

“我没住在里面,也没有享受到任何物业服务,但却要缴纳高额的物业费,这太不公平了!”城北某楼盘业主谭小姐告诉记者,她的房子一直空着,没有装修也没有住过,最近她准备将房子卖出去,在办理交接手续的时候才发现,自己欠了两年的物业费,共5000多元,这让她心里很不甘心。对此,贵阳某物业公司刘经理表示:“小区的绿化、楼道的清扫等服务工作,却是从交房那天就开始的啊。”

对此,《条例》规定,房屋达到交付条件,买受人延迟接受房屋交付的,物业管理费发生的起止日期自建设单位催告房屋买受人接受交付的期限结束次日起算。业主不得以未享受物业服务或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交。

焦点六:住转商——小区里开店应得邻居同意

随着越来越多的“私房菜”、“麻将馆”、“美容院”、“旅店”开进居民楼,对其他业主的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条例》规定,业主、物业使用人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书面同意。

焦点七:安全——业主被盗谁负责合同内容要写清

小区业主被盗,物管该不该负责、该不该赔偿?《条例》规定物业服务合同中物业服务项目包括保安服务的,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就保安服务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责任区分、违约责任等作出明确约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的义务,导致业主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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