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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福建福州征地补偿标准公布

法律快车2012/11/01 1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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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5月6日,福州市政府公布了征地补偿标准。今后,福州市征地补偿实行耕地统一年产值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两种标准。其中,耕地统一年产值标准为1440元/亩,为1100元/亩;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8万元/亩,为2.8万元/亩。

标准规定,实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补偿的区域,征收土地按所在区域的耕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计算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其中,耕地为25倍、果园和其他经济林地为9.5~15倍、非经济林地为6倍、养殖生产的水面和滩涂为8倍~11倍、盐田为7倍~9倍、未利用地为1.5倍。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由各县(市)政府按《福建省实施办法》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使用国有农场土地,参照农场所在乡(镇)、街道的区域(区片)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农场周边涉及多个区域(区片)的,按周边区域(区片)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另外,通知要求马尾区和各县(市)政府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根据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耕地质量、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生活保障等因素,划分具体区域范围,确定各区片的耕地统一年产值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并公布实施,同时报市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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