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去世后 弟弟为争房产拿着父亲遗嘱告哥哥
南京晨报2012/09/05 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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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先后去世,膝下两个儿子为遗产打起了官司,小儿子首先向大儿子“发难”,希望法官做个公断。
弟弟拿着遗嘱告哥哥
据吴方林称,父亲在去世前的一个月,曾当着两位信得过的人,表明属于他的一半房产由小儿子来继承。故立下遗嘱:“本人与妻子共同拥有一套房产,两人各占有房产50%……由于年事已高,本人特对此房产的处理作出如下决定:百年之后,此处属于本人的房产全部由吴方林继承。”立嘱人处有吴老先生的签名,但未写日期,见证人处有两人签名和当天日期。
吴方林说,依照父亲的遗愿,属于父亲的一半房产,应由他继承,而属于母亲的那一半房产,他也可以根据法定继承得到二分之一,这样算来,他应得房产的四分之三,哥哥吴方华应得四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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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哥称那是一份假遗嘱
至于吴方林提到的母亲名下的遗产问题,吴方华表示,母亲住院期间,弟弟从来不闻不问,老人前后花去20多万医疗费,远远超出她的收入,所以没有钱余下来,也不存在再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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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一人一半
吴方华申请对遗嘱上父亲签名的真伪进行鉴定。鉴定机构认为:“由于签名样本数量少且均为吴老先生术前签名样本,缺乏术后签名字迹。因此,依据目前样本条件,尚不能对其差异点的性质作出明确的判断。”因此,鉴定机构的结论为:“依据目前样本,不能认定《遗嘱》上的吴老先生署名字迹是其本人书写。”吴方华、吴方林对这一鉴定结论均无异议。
法院认为,从遗嘱的实质要件上看,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吴方华对签名持有异议,经鉴定又未能确定系吴老先生本人所签。同时,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均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本案中,两位见证人均与吴方林存在利害关系。综上,吴方林提供的遗嘱应认定为无效。
另外,吴方华称母亲财产已全部花光,但未拿出证据加以证明。经核算,吴母的遗产为13万多元。法院一审判决:吴家老两口的那套100多平方米的住房,由吴方华、吴方林共同继承,各享有二分之一的所有权份额;吴母的遗产也由兄弟俩各分得一半,即每人6万多元。(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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