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沙:骗取公积金贷款将记入不良信用记录
中国经济网2013/08/27 09:31
*本页涉及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指建筑面积
今后你在购房中,如开发商阻扰或者拒绝你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就可向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举报。26日,市政府(小区网论坛)办公厅下发《长沙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长沙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行为进行了规范。据介绍,《办法》自9月9日起施行。
单位应设未设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将受罚
骗取公积金贷款将记入个人不良信用记录
《办法》还规定,单位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仍不缴存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以欺骗手段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或者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由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退回提取或者贷款金额,并记入个人不良信用记录;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企业在预售或者现售商品房时阻扰或者拒绝购房人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对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不同销售价格,或者增加不利于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人的附带条件,由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报所售房屋所在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记入不良信用记录,在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中予以公示。
接到投诉举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
对违反住房公积金法律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举报。公积金管理中心自接到投诉、举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告知投诉人、举报人。
同时,当事人也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听证告知书后3日内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不提出的,视为放弃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行政处罚案件一般应当自程序启动之日起60日内办结,60日内不能办结的,经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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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种行为将被查处
《办法》规定,公积金管理中心通过检查、接受投诉和举报等方式对以下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
单位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
以欺骗手段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
以欺骗手段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企业在预售或者现售商品房时阻扰或者拒绝购房人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或者对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不同销售价格的,或者增加不利于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人的附带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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