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房跳单纠纷,法院终审判决竟是这样!
长沙房小康2024/06/23 20:08 北京市
摘要:
【看房跳单纠纷,法院终审判决竟是这样!】王某在看房后通过另一中介达成交易,导致甲中介公司起诉他跳单违约。法院审理认定甲中介并非唯一房源提供方,王某无主观恶意逃避中介费,驳回甲中介诉求。该案对中介服务市场有重要参考价值。
正文:
王某看中一套房子,于是通过甲中介公司安排去看房。看完房后,他按甲中介业务员的要求签署了《看房确认书》,确认书明确了房屋的详细信息。双方还约定,如果王某或其配偶因为甲中介提供的房源信息、机会和服务成功购房,王某必须支付佣金,且不得私下与房主交易,否则需支付四倍服务佣金。之后在甲中介回访时,王某表示拒绝购买该房源。次日上午,王某却通过乙中介公司带看了相同房产,并与房主达成交易,支付了8000元的中介费。甲中介觉得王某违约,起诉他要求支付中介费用及违约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王某是否绕开甲中介公司完成交易,是否属于“跳单”。甲中介并非唯一能够推广销售该房源的中介机构,案涉房屋信息可通过网络、其他中介公司等正当途径获取,王某有权选择最适合的中介完成交易。而且,王某并未私下与房主交易,而是通过乙中介完成交易,并支付了中介费,因此并无主观逃避支付中介费的恶意。最终,法院驳回了甲中介公司的诉求。
小编点评:本案的判决无疑为中介服务市场提供了重要参考。从中可以看出,法律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同时,也要求中介公司提供高质量的服务。消费者在委托中介时,确实有权选择最满意的中介机构,而不是被迫接受某一家。尤其是在房产交易中,多个中介公司掌握相同房源信息是常见的现象,消费者自然有权进行比较和选择。甲中介公司要求支付违约金的条款虽然写在《看房确认书》中,但由于是格式条款且未与委托人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限制或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这样的判决不仅维护了市场交易的诚信,也保护了消费者在面对格式合同时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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