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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申请公租房 不再对户籍有严格限制

江南都市报2012/01/05 09:45

*本页涉及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指建筑面积

昨日,记者从江西省住建厅“全省推进保障性住房三房合一、租售并举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从今年开始,我省将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三房合一”并轨建设,统一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覆盖面积扩大到城镇常住人口,不再对户籍有严格限制,新就业人员和农村进城就业、创业人员,都可申请。

三房并轨纳入公租房

经江西省人民政府同意,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关于加快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三房合一的指导意见》。《意见》要求从今年开始,将经适房、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三房合一”,并轨建设。

各市县停止新建经济适用房和限价商品房,廉租房与公共租赁住房按照“计划分别上报、资金打捆使用、项目统一规划、工程统一建设、后续统一管理”的原则进行并轨建设。

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与公共租赁住房对象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在廉租住房对象应保尽保的基础上,公共租赁住房覆盖面积扩大到城镇常住人口,包括新就业人员和农村进城就业、创业人员,申请条件不受户籍限制。

省住建厅有关人士解释称,三房合一后, 的特点就是弱化了此前的收入和户籍限制,转变为保障住房困难群体,保障面也由低收入家庭扩大到中低收入家庭。也就是说,刚毕业学生、进城务工人员,只要有稳定工作收入,都能够申请公租房。

租金为市场价的60%

《意见》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的户型以单套建筑面积5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为主, 不超过80㎡。80㎡的大户型不超过总规模的15%。公租房小区要建设15%左右的公建配套,其中商业设施面积占10%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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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统一租金、差额补贴,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承租户,其廉租住房租金与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差额部分,由当地政府予以补贴,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住户,按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收取。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控制在同地段、同品质、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的60%,廉租住房租金相当于同地段、同品质、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的10%。具体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承租人可买有限产权

公共租赁住房按照“先租后售、租售并举、自愿购买、有限产权、规范管理”的原则实行租售并举。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城市中低收入家庭,可自愿申请购买其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有限产权,具体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另行制定。

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有限产权原则上按照住房建设成本价格出售。具体价格由各市、县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具体申购公租房办法,我省住建部门还将另行制定,以进一步细化方便地方操作。

公租房可继承禁交易

当然,购买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为有限产权,可以继承、抵押,不得进行出租、转让、赠予等市场交易。如购买人因经济和住房条件变化,超出当地规定标准,或因特殊原因需要出让的,由当地政府按照原销售价格加同期城镇居民银行存款利息回购。

购房人购买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有限产权,可以一次性付清全部房款,也可以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清房款的,停止缴纳租金,分期付款的按未付款面积继续缴纳租金。比如,承租人租的是50㎡的公租房,自愿购买,分期付款付了20㎡的房款,则还得继续缴纳另外30㎡公租房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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