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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工资标准调整 包头市城区低工资提至1640元

包头日报2015/07/12 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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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第6年,包头市低工资标准上调。25日,记者从包头市人社局获悉,7月1日起,包头市低工资标准上调140元,作为一类地区的6城区(昆区、青山区、东河区、九原区、白云矿区和石拐区)低工资标准达到1640元,作为二类地区的3个旗县低工资标准达到1540元。

记者在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的低工资标准上调文件中看到,2015年低工资标准调整分为4个档次,其中包头市昆都仑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等15个区,二连浩特市等2个计划单列市和阿拉善左旗等10个旗为一类地区,低工资标准为1640元/月,非全日制工作低工资标准为13.3元/。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等6个区、固阳县等5个县、锡林浩特市等3个县级市和土右旗等9个旗为二类地区,低工资标准为1540元/月,非全日制工作低工资标准为12.5元/。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开鲁县等4个县、乌兰浩特市等3个县级市和巴林右旗等16个旗为三类地区,低工资标准为1440元/月,非全日制工作低工资标准为11.7元/。卓资县等8个县、阿尔山市等3个县级市和库伦旗等17个旗为四类地区,低工资标准为1340元/月,非全日制工作低工资标准为10.9元/。调整后的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工作低工资标准从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据悉,低工资标准中包含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的个人缴纳部分,但是不包含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条件下的津贴;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对于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支付的货币工资不能低于低工资标准,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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