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慎重!婚前个人房产“拆迁补偿款”归属问题

房天下北京二手房综合整理2012/08/03 11:31

*本页涉及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指建筑面积

案情再现:

梁某在村里有一处宅院,和丈夫离婚后,法院把这处宅院判给了梁某。前两年梁某再婚了,结婚后梁某和现任丈夫一直住在这处房子里。现在老房子所在的地方要建新的居民小区,开发商要把老房子拆了。作为拆迁户的梁某能得到不少补偿,而且还可以优惠购房,梁某当然很高兴。但梁某又听说结婚后取得的财产就是共同财产了。于是梁某咨询律师问:“用老房子换来的补偿款,也会变成夫妻共同财产吗?”

律师说法:

如果夫妻在婚前有个人行为,而在婚后有所,那么这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我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的,归夫妻共同。同时,婚姻法司法解释又具体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取得的,属于《婚姻法》第17条规定的“归夫妻共同的财产”的情形。

老房拆迁得到补偿款不属于。梁某的老房子在婚后一直居住、使用,并没有对老房子进一步,也没有通过老房子谋利。老房子被拆换来补偿款,房屋随之,这种是一种自然,并不是人为经营、的结果。

因此,补偿款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属于梁某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也就不能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与梁某现在的丈夫没有任何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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