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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拟规定安居房价格不得超市价70%

广州日报2011/02/14 11:44

*本页涉及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指建筑面积

位于华侨城的海归人才安居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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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龚夷菲、廖嘉明)深圳市政府法制办网站近日公布了《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目的是为完善深圳的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征求意见稿》中提出安居房价格不得超过商品房市价的70%,同时对于骗购安居房者5年内不得再申请,主管部门收回其住房,并对其按市场租金3倍处罚,不良行为信息还将载入个人诚信档案。

表示,深圳的安居房一般是按照政府的成本价的基础上计算,所以此次的《征求意见稿》规定中提出安居房价格不得超过商品房市价的70%,这个出售标准还是比较合理。

如何申请

两个申请方案供讨论

《征求意见稿》规定,新建安居型商品房户型主要按照两居室户型设计,并适度安排一定数量的一居室和三居室户型,户型建筑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

而在购房条件方面,《征求意见稿》拟定了两个方案供公众讨论。

方案一:申请者须具备本市户籍,已婚的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申请购买安居型商品房。单身且年龄满35周岁的,可以个人名义申请。

除此之外,申请人还需参加深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并按时连续缴费5年以上。申请人依照《深圳市人才认定办法》经认定为人才的,连续缴费时间则缩减为3年以上。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市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在申请受理日之前3年内未在本市转让过自有住房。

方案二: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市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且未在本市转让过自有住房;及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如何回购

10年后可回购完全产权

而至于回购方面,意见稿拟规定市民在签订买卖合同10年后,即可以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申请取得完全产权。

在未取得安居型商品房完全产权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向市住房保障部门申请回购该安居型商品房: 需要转让所购安居型商品房的;因银行实现抵押权而处置安居型商品房的;因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原因需处置安居型商品房的;户籍迁出本市的。

保供应

六成安居房面向人才

而记者在《征求意见稿》中看到,安居型商品房销售价格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部门、市规划国土部门综合考虑开发成本、税金、合理利润和该宗建设用地使用权市场评估地价、基准地价等因素,按不超过同期同区域同类型的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70%的标准拟定。也就是说,市场价100万元的房,作为安居房出售不可以超过70万元。

单套住房具体销售价格,可在不超过销售价格的基础上,由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单位考虑楼层和朝向等因素,参照本有关规定确定,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关于安居房的规划建设,《征求意见稿》规定,市规划国土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部门,在住房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中,对全市新供商品房用地和城市更新项目进行统筹,总量上配建不低于商品住房总建筑面积30%的安居型商品房。面向人才供应的安居型商品房建筑面积占安居型商品房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不低于60%。

深圳市旅游和地产研究主任宋丁认为,此次的《征求意见稿》规定中提出安居房价格不得超过商品房市价的70%,这个出售标准还是比较合理,因为按照经济适用房的出让价格,基本上是商品房价格的三分之一,所以安居房价格在此基础上还是可以接受的。

面向人才供应的安居型商品房建筑面积占安居型商品房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不低于60%这个规定,宋丁表示,深圳在提出安居型商品房,目的也是希望保障在深圳安居房仍然是以保障技术型人才为主,剩余的40%才属于党政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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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归人才安居房装修十分漂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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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规范

虚报者五年内不予申请

据了解,一直以来,保障房“丑闻”不断,申购者提供虚假资料骗购保障性住房的行为屡次被公众揭露,为此,《征求意见稿》专设法律责任一章,对骗购行为、虚报信息进行惩处。

《征求意见稿》规定,申请人申请安居型商品房时虚报、瞒报有关情况或伪造有关证明材料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处5000元罚款,并自驳回其申请之日起3年内不予受理申请人及其配偶提出的政策性住房申请。

以弄虚作假、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购买安居型商品房的,主管部门应当解除安居型商品房买卖协议、收回安居型商品房、退回原购房款,按照政府相关部门发布的同期同区域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场租赁指导价收取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搬迁之日期间的租金,并按照收取租金的三倍处以罚款。

自安居型商品房收回之日起,5年内不予受理申请人及其配偶提出的政策性住房申请。

据悉,在申购工作中,有些单位和个人为申请人出具了虚假证明材料。《征求意见稿》规定,对这种行为,由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另外,《征求意见稿》还规定,申请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将其纳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在市住房保障部门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及违法行为人的居住地进行公示,同时将公示内容抄告其所属单位。

相关规定:

确保公共资源

实现有效流转

2010年7月1日公布的《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简称《条例》),对于住房保障的退出制度及相关法律责任规定,保障性住房和货币补贴均属于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只有建立严格的退出机制,才能确保住房保障有限的公共资源实现有效流转。为此,《条例》较为全面地规定了住房保障的退出的三类情况,一是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回购和退出;二是住房保障对象的主动退出;三是违反法定和约定义务的退出。其中提出强制手段:主要针对实物配租和承购保障房的家庭,对于其全面超过标准却硬不退出的情况,主管部门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搬离措施,强制其退出。

与此同时,在2011年1月中,深圳市住房建设局也针对保障房涉嫌造假者发处罚告知,内容指出申请人可在收到该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辩,对告知内容无异议者将受到处罚:三年内不再受理申请,并罚款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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