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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廉租房“退出”机制 不符条件交双倍租金

北京日报2011/01/04 09:53

*本页涉及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指建筑面积

呼吁多年的廉租住房家庭“退出”机制有了下文。市住保办日前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廉租住房建设和管理的若干意见》规定,对因家庭人口、收入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廉租住房条件但符合公租房条件的承租家庭,取消廉租住房保障资格,承租家庭须按照公租房标准缴纳租金;对既不符合廉租住房条件也不符合公租房条件的承租家庭,除取消廉租房保障资格外,还责令其在6个月内退回廉租房,或按两倍公租房标准交租金。

与其他保障性住房一样,申请入住廉租住房的家庭也须腾退原住房。廉租住房申请家庭原住房为承租公房(包括直管、自管)的,承租人应将原住房腾退给原产权单位。申请家庭承租的公房由申请家庭成员与其他承租人2人以上共同租赁的,原住房可由其他共同承租人继续承租。如公房无处可退,承租人应当将原住房腾退给房屋所在地区县住房保障部门或其指定机构,由区县住保部门与公房原产权单位或代管单位办理承租人变更手续。

区县住保部门可按照腾退住房面积给予腾退家庭一次性的腾房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由各区县政府按照本区县实际情况制定。腾房经济补助款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以申请家庭申请人的名义在银行开设专户存储,不实际发放,所以暂时不会计入申请家庭资产;待申请家庭在退出并腾空廉租住房后,可到区县住保部门领取腾退相关款项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正如《意见》中提到的,如果在申请家庭腾退原住房后立刻发放腾房补助,很可能会导致申请家庭收入超标,不再符合廉租房标准,因此这笔补助才被安排在该户家庭退出廉租房后连同利息一起发放。”有关部门负责人解释。

廉租住房申请家庭原住房为私有住房且已纳入棚户区改造等公益性项目拆迁范围或位于首都核心功能区的,应当将原住房腾退给房屋所在地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具体腾退和补偿办法由各区县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原住房为私有住房的其他申请家庭,可选择腾退或不腾退;不腾退的按照差额面积发放廉租租金补贴或按差额面积配租。

政策亮点

政府租来的住房

首次批准做廉租房房源

各区县政府应当通过新建、收购、租赁等多渠道筹集廉租住房房源。新增供应的廉租住房以在各类政策性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为主,集中建设、收购、租赁为辅。这是本市住房保障系统首次将政府租来的住房纳入廉租房房源范畴。

廉租户腾退房源

可由政府出租出售

廉租房申请家庭腾退住房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或其指定机构负责运营管理,可按照标准租金向其他符合廉租住房、公租房条件的家庭出租或按照市场价格面向社会出租出售,出租出售收入上缴同级财政部门,专项用于住房保障资金使用。

廉租房家庭交租金

要办廉租住房一卡通

根据《意见》,廉租住房承租家庭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应当办理廉租住房一卡通。一卡通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统一制作,由委托的银行在承租家庭入住前免费发放。廉租住房承租家庭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使用一卡通按时交纳租金。产权单位可委托银行承担缴期通知及定期催缴工作。对不按合同约定时间和数额缴纳租金并经两次催缴仍不缴纳的,可通报承租人所在单位从承租人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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