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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产权问题

来源:房天下家居网2015/03/13 22:00

经济适用房产权问题

 

  首先,介绍下经济适用房房改房、商品房的区别。居民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产权归个人,产权分四个部分:使用权、占有权、处置权和权。与房改房、商品房相比,经济适用房的产权只在权上与它们不同。 房改房上市后的94%归出售人。上市出售后,每平方米在4000元(含)以下的,全部归个人;每平方米在4000至5000元的部分,80%归个人,20%归原产权单位;每平方米5000元以上的部分,和原产权单位五五分成;买方补交3%的土地出让金。商品房上市出售后,全部归个人。 经济适用房上市后,同样全部归个人,所不同的只是在出售时,新的购房人要按经济适用住房所在地标定地价的10%交 纳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在标定地价明确前,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暂按房屋售价的3%交纳。这 样,购买人就可按商品住宅办理产权登记。

  其次,经济适用住房的上市问题。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9〕第40号令规定和京房地字〔1999〕 第1077号文件规定,职工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房屋产权归职 工个人,已取得合法产权证书即房屋权证、土地使用证的, 可依法进入二级市场上市交易。上市后,全部归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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