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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新乡市辉县市学院路1号家天下建材家居大世界的3幢105铺房产

低于评估价32%二拍
07月23日 10:00开始
  • 17

    起拍价

  • 26

    评估价

拍卖信息

  • 保证金:

    ¥10,000

  • 起拍价:

    ¥174,896

  • 加价幅度:

    ¥500

  • 单价:

    2098元/㎡

  • 折价率:

    6.8折

  • 面积:

    83.36㎡

  • 装修:

    不详

  • 拍卖方式:

    升价拍

  • 优先购买权人:

  • 延时周期:

    暂无

标的物详情

    拍卖标的调查情况表

    标的物情况摘录自豫郑豫建评字[2026]030514B号评估报告

    拍品名称

    河南省新乡市辉县市学院路1号家天下建材家居大世界的3幢105铺房产

    执行来源

    司法裁定(2025)豫01执1223号

    权证情况

    法院执行裁定书

    拍品所有人

    XXX(公司)

    权利限制情况

    被法院查封

    提供的文件

    1、《法院裁定书》;2、《协助执行通知书》;

    3、《拍卖成交确认书》

    拍品介绍

    1、拍卖对象

    拍卖对象为:河南省新乡市辉县市学院路1号家天下建材家居大世界的3幢105铺房产,产权证号:豫(2023)辉县市不动产权第0024313号,房屋用途:商业服务,房屋结构:钢筋混凝土,房屋权利性质:市场化商品房,建筑面积:83.36㎡,层数:5,所在层次:1-2层,建成年份:2012年。

    2、区域状况

    交通状况:有辉县2路、辉县4路、辉县12路等公交线路从附近经过,公共交通便捷。

    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区域内教育资源有辉县市军民路小学、河南省辉县市第一高级中学、河南省辉县市高级中学等;医疗资源有辉县市妇幼保健院等;金融机构有河南农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辉县城区支行)等。详见附件评估报告。

    标的物情况说明:

    房屋情况:

    (1)房屋的位置及房屋的分户结构:河南省新乡市辉县市学院路1号家天下建材家居大世界3幢105铺。

    (2)房屋的装修情况及房屋装修的权属情况:3幢105铺现出租,室内由承租方根据营业状态自行装修,外墙刷涂料。

    (3)房屋与所占土地是否一致及土地是否被另行占有:房屋与所占土地一致,土地不存在另行占有。
        (4)房屋不存在地下室及地下设施。

    (5)房屋内可移动物品归承租人所有。
    (6)房屋存在租赁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带租拍卖。
    (7)申请执行人同意带租拍卖,无需腾空。

    设施设备:配有水、电、通讯、消防等设施设备。

    备注:抵押权人。

    特别提醒:

    1.本次拟拍卖的房产,由辉县市家天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租,该承租人又将房产转租给商户,商户已签订合同并缴纳租金,且已实际占有使用房产。本次拍卖保持现有租赁、占有、使用情况,买受人购买后需承继现有租赁合同,保障商户开展正常经营,待原合同到期后,买受人可自行决定是否继续出租。

    2.不动产拍卖:是否纳入限购政策范围,如纳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房产竞买人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1】18号执行 

    本次司法拍卖所形成的税费,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相应主体负担。

    1.标的物过户登记、退税费等手续由买受人在收到法院成交确认裁定书后  30  日内自行办理。买受人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可先行垫付依法由原产权人承担的税费,后凭纳税费凭证到法院,申请从拍卖款中退还相应税费。未在上述期限内办理相关手续,又向法院申请退还税费的,法院依法审查后决定是否退还相应税费

    2.不动产司法拍卖流拍后,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接受以物抵债的,如被执行人拒不缴纳应缴税费或下落不明的,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同意垫付被执行人缴纳税费的,法院作出以物抵债裁定时,将在抵债金额中对申请执行人垫付的税费予以扣除。如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接收抵债财产的债权人不愿垫付被执行人应缴税费的,导致不能办理不动产过户登记的法律后果和相应法律风险应由其承担。    

    3.关于原产权人在标的物上的历史欠缴税费(不含被拍卖房屋历次权属变更中产生的应缴未缴税费,本院不负责从本次拍卖款中予以支付。最终应缴税费以拍卖成交(以物抵债)后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金额为准。

    4.本案拍卖款抵扣顺序为:(1)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公告费等拍卖所产生的必要费用;执行费;(2)标的物原产权人本次拍卖应缴税费被拍卖房屋历次权属变更中产生的应缴未缴税费;(3)本次拍卖标的物上的担保物权;(4)其他无担保债权。除本次司法拍卖形成的税费以外的其他税费,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5.买受人应自行办理水、电等户名变更手续,相关费用自理。对可能存在的影响标的物使用的水、电、物业管理等欠费由买受人自行解决,法院不承担上述费用。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也由买受人自行解决

    案件承办法官电话:法官  0371-69520619  16603710760  (请工作时间内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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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拍卖工具

    市场价值9.0

    折价率6.8折

    房屋价值9.0

    • 市场价值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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