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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可以20%,但是最高可贷款金额在不同城市规定是不一样的,建议可以电话咨询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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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各地的公积金管理条例是有些差别的。所以大家可以到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去看看,有相关的条例和提取方法,还有电话可以咨询的。 一般的说来,只要连续缴存满一年的贷款购房者和配偶,都可以提取不超过上一年的还款额、不大于剩余贷款的的定期公积金余额。商贷和公积金贷款都可以提取,只是手续略有不同。一次性缴款的也可以提取,但是只能提取一次,并一般要求房证下来之后才可以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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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0年执行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政策的通知 沪公积金(2009)75号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区、县管理部,上海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各住房公积金贷款受托银行: 为贯彻2009年12月1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根据上海市委、市政府有关继续支持本市居民自住和改善型住房消费,抑制房价过快上涨势头的要求,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对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政策进行相应调整,并经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2010年执行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首次购买普通自住房,且有两个人及以上参与贷款的借款家庭,每户家庭最高贷款限额仍为60万元;若有补充住房公积金的,每户家庭最高贷款限额仍为80万元;只有一个人贷款的家庭,最高贷款限额仍为30万元;若有补充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限额仍为40万元。 二、对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本市平均水平,再次贷款购买第二套普通自住房,且有两个人及以上参与贷款的借款家庭,每户家庭最高贷款限额为40万元;若有补充住房公积金的,每户家庭最高贷款限额为60万元;只有一个人贷款的家庭,最高贷款限额为20万元;若有补充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限额为30万元。对投资投机性购房,从紧掌握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三、首次购买普通自住房和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本市平均水平购买第二套普通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仍继续执行不低于所购房屋总价款的20%。 四、上述一、二、三项政策的执行期限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止。 对于购买普通自住房套数的认定方式为:申请纯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的,由住房公积金受托单位通过住房公积金贷款受理查询系统确认的使用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次数,或通过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房屋登记信息系统核查借款人家庭住房套数予以认定;申请组合贷款的,根据该笔组合贷款受理商业银行的认定标准确定。人均住房面积的认定,以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提供的有效资料为准。请有关单位严格执行上述规定,并做好相关解释工作。 特此通知。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2009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