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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房屋使用权性质是居住,按照法律规定自动续期,这个就不用烦了。 如果房屋使用权性质不是居住,就要看当初土地转让合同是怎样约定的,有三种可能:1.可以续期,需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不可续期,土地使用权收回,对土地上建筑物、构筑物予以补偿;3.不可续期,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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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让住不太可能。到期后可能让业主按每平交纳一定的费用后还可使用。也有可能到那时政策就有变化了,只要是中国土地上的房子都是一种产权性质,不存在使用权、40年、70年等分类,这不是我说的哦,是人大代表的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