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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开发商推迟交房时间是怎么计算的?

    我在惠州大亚湾买的房子合同规定2012年12月31日交房,延期按万分之一违约金赔偿。开发商递交验收材料到房管局时间是2013年1月31日,房管局批下来的时间是2013年4月30日,而且物业费也是从2013年4月开始计算的;当时我的房子因为漏水开发商一直到2013年9月份才处理好,而且我收到的开发商物业给我的第一份收房通知也是在2013年9月份(通知内容上物业耍小聪明故意写的“再次通知”),我想问的是违约时间从2012年12月31日到什么时候是合理的?因为开发商只同意赔偿一个月就是到他们实际递交验收材料到房管局时间2013年1月31日,但是我觉得不合理,因为即使不考虑我房子漏水的质量问题和一直没通知我收房,到2013年4月30日之前我电话询问开发商的物业得到的回复也是还不能收房。 另外问下万分之一的违约金是开发商合同定的,业主买房的话也是必须要签字,但是这个比例是不是合理? 北京市

    物业费 房屋管理局 购房 物业 举报

    提问者:liuyue010899

    发布于2015-04-22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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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个回答
  • 王冬冬 经纪人
    根 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0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无论购房者与开发商在合同中约定的交付条件如何,开发商所开发的商品房作为建设工程必须是竣工后的工程,而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竣工交付使用的工程必须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是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是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是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四是有勘查、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五是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总之,任何一栋商品房都必须经验收合格后才能交付使用。 如所购的住房没有通水、电,显然不具备交付使用的最基本条件,开发商在约定时间内未能按质交房已属违约,不仅可以拒收房屋并可依法追究开发商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就逾期交房承担违约责任,如合同中有明确规定,按约定办,如无约定则可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开发商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开发商延迟交房,被法院认定违约, 有关贷款事项需退房时应该解除借贷关系 法官为此提醒说,银行、开发商、消费者之间存在两个法律关系,一个是房屋买卖关系,一个是借贷关系。在房屋买卖合同解除时,消费者应该及时和银行取得联系,协商解除借款合同。同时在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诉讼中,不要忘记将借贷关系一并解除,以免被银行追款。
    +11 2015-04-23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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