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房天下问答|无法知道主要被告林#现在宜昌购房具体位置,无法立案怎么办?$https://m.fang.com/ask/ask_9879841.html$https://static.soufunimg.com/common_m/m_public/201511/images/asksharedefault.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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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知道主要被告林#现在宜昌购房具体位置,无法立案怎么办?
原告:毕##,男,汉族,1951年6月29日生,住重庆#号,公民身份号码:#,联系电话:#。被告:林##,男,汉族,1978年10月6日生,住福建省#号,公民身份号码:#,联系电话:#。被告:黄##,男,汉族,1969年12月15日生,住湖北省#号,公民身份号码:#,联系电话:#。现住址:湖北省#号巷内(门市:##诊所)起诉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由被告方支付原告劳务费、交通费等共计2818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事实与理由:2011年12月9日,原告毕##经被告黄##介绍,到被告林##承包湖北省恩施市##隧道工程工地上,从事仓库材料管理和厕所清洁工作,由于原告毕##与被告林##素不相识,被告黄##承诺拿不到工资由他负责方才担任。工作时间从2011年12月9日至2013年6月26日,工资约定为4000元/月(管理仓库、收发工具及材料,3500元/月;打扫男厕所500元/月)。另为原告报销业务联系话费1000元,承诺发放奖金。截止2013年2月5日,原告工资第一次由该工地会计林准胜(林##大伯)核算时,实按3800元/月结算,2013年3月13日,按已结算金额减去原告支出,被告林##让黄##通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原告打款48600元工资(包括员工柳和平1万元在内)。按3800元/月结算打款后还欠原告4456元。因原告不同意林准胜的结算金额,找到二被告要求按照约定结算其工资,如不同意按照约定结算,就将欠款结清走人。二被告表示同意下次结算时按原约定补齐,将之前的每月补发200元。故原告一直留在工地工作至2013年6月26日离开工地。之后再没结算过工资。现被告至今仍拖欠原告2013年2月6日至6月26日(合计4个半月)期间及第一次结算下欠的工资、电话费、奖金。原告曾多次找到二被告要求支付工资,被告黄##担保说拿不到工资找他,却至今没有支付原告工资。而被告林##对原告追要工资的事却置之不理。综上认为,原告毕##与被告林##之间存在合法的雇佣关系,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后,被告林##应当支付原告的工资报酬,现被告拒绝支付其报酬,已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同时,被告黄##作为担保人,口头承诺原告的工资保障,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原告为依法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特具诉状至贵院,望贵院能依法审判并支持原告的全部诉求。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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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SSL财富在线
发布于2015-04-16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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