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房天下问答|如何解读 2015 年 3 月底财政部和国税总局发的《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https://m.fang.com/ask/ask_9785565.html$https://static.soufunimg.com/common_m/m_public/201511/images/asksharedefault.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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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3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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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ukanku
丨Lv 0
谢邀。本人是国税局的,对个税的具体规定并不是特别熟悉,相关资料是临时百度的,已帮你邀请地税专家,请以他们的回答为准。首先,就缴纳的税款而言,个人理解这个政策的变更是这样的:1.国税函【2005】319号文件规定: 考虑到个人所得税的特点和目前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对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资取得企业股权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时如有所得,再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财产原值"为资产评估前的价值。 依据此文件,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评估增值在投资环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号公告的第522项已经将319号文件作废。2.国税发(2008)115号第二条: 个人以评估增值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取得股权的,对个人取得相应股权价值高于该资产原值的部分,属于个人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被投资企业在个人取得股权时代扣代缴。 这个规定就和新文件的规定类似了,但是该文件不知何故被收回,该规定没有法律地位。3.新规定《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一、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于非货币性资产转让、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2011年至2014年适用的文件不明。 下面 以100万房产增值为200万进行投资,20%个人所得税税率为例来进行分析:2005年的规定是在投资环节免税的。2008年的规定是被投资企业代扣代缴,个人理解为被投资企业计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金额为180万,代扣20万个人所得税。新的文件是被投资企业按照200万计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投资者个人缴纳20万的个人所得税。就税款征收而言比被投资企业代扣代缴要困难。其次,说一下免税和征税的原因。征收的原因很简单,因为资产的所有权发生了转移由个人转移到被投资企业,应该确认收入征税。以前免税在股权转让时再征收(包括由被投资企业代扣代缴)的原因是该笔转让的收益并没有实现。就像被广泛讨论的房产税一样100万的房子增值为200万对自有居住者而言他并没有获得现实意义的收益,只有把房子卖掉变现时这个收益才能实现,但是在实现前就要交税是很多人不能接受的,因为如果房产再从200万降到100万不会把已经缴纳的税款退回,个人在一个波动过程中资产价值没有变化的情况下就缴纳了税款。同理个人投资者的投资在并没有获得任何现实收益前就要交税对投资者而言,将100万的房产按200万投资还要先额外缴纳20万的税款其实是加重了投资的成本。 举个极端的例子,还是房产从100万增值到200万投资,两年后被投资企业资不抵债破产,以前的政策是破产清算后没挣到钱就算了,现在政策是投资人的房子不但没了而且还要继续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个征收难度可能有点大。再次,由于上条所述原因,允许投资者在5年内分期缴纳,这是把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在个人所得税中适用,减轻纳税人一次大额纳税的负担。最后,按照该文件最后一条的描述“ 六、本通知规定的分期缴税政策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对2015年4月1日之前发生的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尚未进行税收处理且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期限未超过5年的,可在剩余的期限内分期缴纳其应纳税款。”可能会对过去5年的个人非货币投资进行追征。总之,这个文件将个人投资者的纳税环节前移,加重了投资的负担和风险,对个人投资者而言是利空不是利好。显示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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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nre1983
丨Lv 4
根据我国公司法,个人可以用非货币资产出资,比如个人拥有的股权、不动产等形式的资产,很多人对拿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还要交个税很不理解,用自己账户的钱直接出资不用交税,为什么用其他资产出资就要交税了呢?其实,用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涵盖两个交易行为,第一个是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第二个是用转让所得来出资。转让非货币资产需要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税,非货币性资产出资不过是省略了中间转让的环节,直接评估非货币性资产的价值,根据这个价值确定出资金额。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要交个税也带来了一个问题,就是没有钱交税。因为并没有实际转让该资产,即使资产增值也没有带来任何资金流入,用来出资的只是一个评估的数字,这个时候出资人明显没有货币纳税能力。如果想出资,又没有钱交个税怎么办呢?一个办法是真正的在市场上转让该资产,拿转让所得,交过个税以后,再用剩余的钱出资,这中间肯定会牵涉到交易成本,并且有的资产可能没有交易市场很难转让出去,效率太低,很多时候这种方法是行不通的;另一个办法是拿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然后借款交个税,之前的确有人是这么干的。让无所得的人承担现时交税义务,一直受人诟病,也阻碍了个人投资。并且前几年的规定很不明确,各地执行情况也差别很大,3月30日发布的《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就是解决这个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1,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2,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以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新的规定明确了需要交税,但也考虑到了个人的实际负担能力,给纳税人充分时间来消化个税压力,对于鼓励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直接投资有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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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ongnianx
丨Lv 3
最靠谱的解释是,2014年年底,国税总局发布的《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即国税“67号文”),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对公司回购股权、重组并购活动中的发行股份收购等七类情形,明确了需缴纳个税的期限和计算方式。 上市公司北纬通信,1月15日发布公告。宣布对杭州掌萌的并购案件告吹,原因竟然是“在重组实施过程中,我方6人无法筹措税务主管机关要求的因本次交易所产 生的个人所得税款,并可预见地将导致本次交易无法继续完成交割。为向北纬通 信及时履行告知义务,并切实维护北纬通信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我方6人及汇成 众邦决定单方面终止履行与北纬通信签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 议》及《补充协议一》、《补充协议二》,并将根据协议约定或法律、法规的规 定承担相应责任。依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相应约定:‘在本 协议的履行过程中,如因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及时履行、不适当履行本协议项下 其应履行的任何义务,导致本协议的缔约目的无法达成的,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协 议,并要求违约方支付500万元的违约金。’,我方6人及汇成众邦将在本告知 函签署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上市公司支付违约赔偿金500万元人民币。 ”国家税总可不愿意背上阻挠企业重组的黑锅,于是就有了这个文件的出台,核心是,如果你在转让过程中,没有拿到足够现金,我允许你五年递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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