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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进口材料但不付汇,是否需办理付汇核销或延期付汇登记

    提问者:bonerges

    发布于2010-11-01

共1个回答
  • 瘦得雷同 丨Lv 2
    (一)不在“名录”内的进口单位;汇款项下,备案时提供进口合同、商业发票、提单及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二)进口单位在开立90天以上(不含90天)远期信用证或最迟交货日期距开证日期大于90天的信用证及信用证展期时;备案时提供进口合同、经外汇指定银行加盖业务章确认的90天以上跟单信用证开证申请书;(三)进口单位办理90天以上(不含90天)承兑交单(D/A,以远期汇票期限为准)的;备案时提供进口合同、银行出具的90天以上付款通知书;(四)进口单位在注册地以外的省、市办理付汇时;备案时提供异地分公司设立的有关主管部门的批件、委托方与贷款银行或转贷款银行签订的项目贷款协议,外汇局批准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文件。(五)进口单位在办理累计超过合同总额15%且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预付货款或办理最迟交货日期距付汇日期超过90天的预付货款;备案时提供进口合同、形式发票及外方银行出具的预付款保函;(六)进口单位付汇或承诺付汇后,所购货物不运往境内而转卖第三方的;备案时提供进出口合同、开证申请书及买方开来的信用证或有关收汇证明;(七)进口单位付汇或开立信用证后,所购买的物资直接用于在境外承揽的工程项目的;(八)进口单位被列入“由外汇局审核真实性的进口单位名单”的;(九)除以上8款外其他采用特别方式的进口付汇,须到外汇局办理类别为“真实性审查”的备案。
    +1 2010-11-01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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