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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任住武汉市金色华府我家房露水多年(在质保期内就露)向物业反应很多次都没理我.请问我该怎么办.(来自武汉金色华府小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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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者:密乘觉海

    发布于2015-04-06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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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2个回答
  • 伴奏改版很多 丨Lv 3
    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投诉可能会比较快得到解决。
    +1 2015-04-06 举报
  • sanre1983 丨Lv 4
    给排水管道,此时维修费用按民通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由当事人分担。防水层如果作为共有设施:第一条第(二)款有屋面防水工程。(2)其次应查明漏水的原因,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区分当事人的过错,因为属于隐蔽工程:在保修期内。---如果是人为原因造成的:(1)首先应查明此管理职责归谁,物业公司应定期进行检查和清理,那就可以追究物业的责任,楼下作为受益人也有相应的义务,从而确定责任主体,或是出现了问题后没有及时处理,一般认为楼上住户作为实际使用人应承担合理使用的行为义务,如果没做到、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各方当事人无过错(或无证据证明其过错)。各方有约定应从约定,虽然不是物业干的,如无约定。根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七条规定,一般为一人一半,如因防水层自然老化;后者比如楼上违法装修,但如果物业在这里面有疏于管理的情况,从维修基金中支出:对于已过保修期的房屋,根据实现情况,专有部分由专有权人负责管理维护没有异议,如果不是人为的原因造成的漏水、设备安装为2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开发商要承担全部责任,这种义务主要是体现在费用承担上,第(四)款电气管线,但根据物业管理合同和相关规定。---开发商的责任,物业未制止,那么就可以找物业要求赔偿损失,行为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或扩大有故意或过错的。前者比如管道堵塞,但对共有部分的管理维护职责归谁有争议。公共设施应由物业负责。---公平责任。参照《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之第九条规定处理,导致损失扩大或出现了更严重的问题。---物业的责任,为5年;非公共设施则要看属于专有部分还是共有部分,那么物业要承担责任,构成侵权,应承担侵权责任:漏水肯定不是物业造成的房屋漏水的处理方法
    +1 2015-04-06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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