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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物业和公共场所归房地产开发商合理吗
而你不签也不行 现如今卖房主动权在人家手上准备买房 但在所签合同内有这么一条,包括地面露天停车位和其它未列入公摊不作为公共配套的房屋场地都属出卖人所有.别人都这么签不可能为你一个人改变什么的,出卖人以后可以通过任何方式处置. 感觉除了房子外其它的以后只要开发商不高兴都受制于他们了 因为他们可以用这个借口在公共场地做出很多不利于主业的事情 我想知道签下这样的合同是否对自己很不利.另外这样的要求是否跟物权法相悖,就是小区内的公共场所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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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wzlxg02113
发布于2015-01-17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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