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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拆迁“住改非”问题

    依据拆迁管理办法:“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书上标明的用途为准,所有权证未标明用途的,以产权档案中记录的用途为准。但对被拆迁人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已持续营业一年以上的,应当根据其经营情况、经营年限、纳税等情况参照经营用房进行评估”。请问被拆迁人的房子是自建房(两层,沿街),房屋用途是住宅,1996年建好后一楼3间一直用于门面出租,二楼开始是自住,后来作为辅导机构出租,现在空闲。被拆迁人在2008年才取得工商执照。问题1: 房子是1996年就盖好的,并且沿街一直作为门面出租的,那么拆迁中经营年限怎么界定?从1996年算还是2008年算,补偿有区别吗?问题2:纳税情况怎么界定?是否需要到税务部门登记?如果没有纳税证明,只有工商执照是否影响拆迁补偿?问题3:现在二楼也用于经营,但不确定是否一直营业,拆迁时二楼是否也参照经营用房。如果一直经营呢?问题4:一楼出租的三间,各个经营者都取得营业执照,但是经营者姓名不是被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的工商执照是否存在冲突?拆迁时是否只以被拆迁人的经营范围作出补偿? 北京市

    拆迁补偿 房屋 自建房 商铺 举报

    提问者:aliaHax

    发布于2015-01-06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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