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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0年八月份我在地州买了一个商铺,5千一平米,当时和售楼部聊得开心,当天就交了2万定金,

    2010年八月份我在地州买了一个商铺,5千一平米,当时和售楼部聊得开心,当天就交了2万定金,签了合同,规定在15天内把剩余款交清并签购房合同。规定期限内我准备签购房合同时被告之由于之前他们开发商已经上交了税,是3500一平米,所以购房合同只能写3500的价格而不是5千,各方面税收都按3500成交,希望我能配合。鉴于如此我答应了但我要求开发商给我开具一份证明,证明我实际交易额是5千一平米然后加盖他们公司公章遭致拒绝。当事双方闹得不愉快,后经双方协商,我先垫付3500一平米的房款与办税及2010.9---2011.9月一年的物管费,等开发商把房产证办下来我再支付剩余的钱。物管当天(开发商下属公司)开具了发票查看了水电表并给了我商铺钥匙。现在开发商又反悔说这样做不严谨,要求我重新签购房合同,说原来那份他们董事长不同意,不能在上面盖章,要求我们把房款一次性缴清并要求补税。合理上税是我的义务,我愿意上缴,但我要求发票是5000元一平米,购房合同写明是5千一平米,但开发商支支唔唔不肯回答。电话中只要求售楼部员工跟我们联系,说条件协商,但从来没有正面给我答复。现在要到11月份了仍旧没有任何答复!我想咨询:1、开发商已经上缴的税款难道可以在国税局随意更改吗?之前是3500一平米的发票(我亲自看见发票,08年开具的发票),之后可以说已经在国税局改成了5千一平米?2、对方(开发商)一直声称之前的合同没有盖章,所以不行成购房事实是吗?3、我手上有所交的税款收据,上面有开发商公司的公章(他们当时说办完房产证用收据换发票)、有物业公司发票,有物业公司跟我们业主签订的合同,以及我们签订的那份协议(房产证办完以后再把剩余款项结清,但协议上没有他们公司的公章)我觉得这些都可以作为购房合同成为事实的依据吧,但我不知道我的观点对不对?4、房地产公司一直不给我们答复,故意拖欠时间是可以钻法律什么洞子吗?这家开发商是上海房地产不太懂这方面的法律,所以请各位解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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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者:yihongzhuoyu

    发布于2010-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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