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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登记于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将该房屋出售,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房屋属于家庭共同生活居住需要的除外。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的,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请求赔偿损失。请问法律上规定的该房屋属于家庭居住除外是什么意思。是不是唯一一套就可以追回啊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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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者:城市麦芽

    发布于2014-10-17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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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2个回答
  • immarlerype 丨Lv 0
    不能,这种情况就要看婚前是否有做财产公正了如果没有就可以要求卖房的一方把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按账结清。但是如果这套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话就能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
    +11 2014-10-17 举报
  • xzxxokok 丨Lv 0
    您好,购买人是善意的,并且支付了合理对价,追回的可能性小,建议当面咨询本地律师。
    +1 2014-10-17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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