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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陈老师的行为违反了现行哪些法律的规定?请根据相关法律进行分析。

    2006年10月某一天,某校初二学生何某趁陈老师上课板书之际,偷偷地在下面抽烟。陈老师发现之后,便叫何某交出烟来,但何某再三否认自己抽烟。于是,陈老师怒气冲冲地骂了他一顿,并打了他两个耳光,恰好打在何某的左耳上,致使何某左耳失聪。阅读上面的材料,回答下述问题:(1)陈老师的行为违反了现行哪些法律的规定?请根据相关法律进行分析。(2)如果陈老师的行为不合法,他可能对自己的行为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提问者:阳光融露

    发布于2010-10-14

共1个回答
  • doquan78 丨Lv 4
    答:在此案例中,陈老师面对课堂突发事件应冷静处理,调查了解情况,以正面教育为主,讲清道理,使学生知错改错,而不能凭一时冲动体罚学生。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陈老师打了何某两个耳光致使其左耳失聪的行为,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侵犯了学生的身体健康权,属于体罚学生的行为。所以,陈老师的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学校应承担赔偿责任。并可以对陈老师的过错进行求偿(或叫追偿)。同时,陈老师的行为违反了《教师法》的相关规定,按照《教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对陈老师作出行政处分,用以教育陈老师本人或全体教师。呼吁全社会,特别教职员工应当对未成年人人格尊严的尊重:(一)对未成年人人格尊严的尊重。对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全社会都负有尊重、不侵犯的义务。作为一种职业道德,教职员应当主动地保护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对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的尊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关心爱护、平等对待未成年学生;2.尊重未成年人学生的名誉权、肖像权、荣誉权等人格权利;3.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名誉权;4.尊重品行有缺陷的未成年学生的人格。(二)禁止体罚、变相体罚未成年人或者侮辱人格的行为。未成年人儿童、学生正处于成长阶段,对他们应给予爱护,保证未成年学生健康成长。对未成年人进行体罚,会使他们的身心健康受到损害,有时甚至严重伤害。附件:《教育学》作业.rtf
    +1 2010-10-14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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