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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同一集团下子公司间固定资产销售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同一集团下子公司间固定资产销售,子公司在在不同的省市,处置的固定资产是2009年以前购买的。销售方及购买方分别该如何处理?尤其是税金,该如何处理?

    提问者:海河-渤海

    发布于2010-10-11

共1个回答
  • water19871022 丨Lv 0
    虽然是同一集团下的子公司,但各自属于各自的经济独立体。税收具有属地性原则,所以,两者之间的经济往来要在涉税核算上独立分开。税收涉及地方财政利益的分配问题。2009年以前,增值税尚未转型,仍然是属于生产型增值税。你的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未经抵扣过。所以根据财税[2009]9号文件规定: 1.一般纳税人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销售方正常申报纳税,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货方根据收到的普通发票,入帐,不涉及进项抵扣。
    +11 2010-10-12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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