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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有一拆迁房产去年出卖掉了(房款对方还差我一万),因当时卖的房属单位拆迁房房产证至今没有办下来.当时在房交中心所提供的是已拆迁三年的老房产证,上面的地址门牌号与卖掉的房址门牌都不否,今年七月现我又有债务纠纷(是04年的债务)我被判偿还,我的问题如下:一,法院是否有权对此房视为无效交易于以保权?二.此房我是否可以退还已付房款收回此房?三,对方是否可以不通过我自己办理过户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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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者:别发牢骚

    发布于2010-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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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个回答
  • 青墨一痕 丨Lv 0
    一。法院可以视你们的交易为非法的,无效交易。按国家法律拆迁安置房不可交易,只能继承,赠予。二。双方协商如果对方同意,你可以退还以付房款。三。由于你卖的是老房的房产证,那么你必须要知道在拆迁安置后分房子时是填的谁的名字,这很重要。前面说了这样的房子是不可交易的,所以房屋的所有权应该是当时分房填写名字的人。对方无权利办理房产证。不过楼主你这可是不道德行为啊!最好不要去做。要不得的。
    +1 2010-09-29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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