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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场的宣传单页印有“迎奥运,传圣火”字样,是否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

    某商场在2008奥运圣火传递至该城市前期,印制了一些商品促销的宣传单页,但在其宣传单页上印有“迎奥运,传圣火”字样。请问此举是否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如果违反了,此商场应该接受工商行政管理局怎样的处罚。

    提问者:陈晨G

    发布于2010-09-25

共1个回答
  • kuaidianzhong 丨Lv 4
    根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奥林匹克标志,是指: (一)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的奥林匹克五环图案标志、奥林匹克旗、奥林匹克格言、奥林匹克徽记、奥林匹克会歌; (二)奥林匹克、奥林匹亚、奥林匹克运动会及其简称等专有名称;……”“奥运”二字属于奥林匹克运动会标志范畴,此商业传单用于商品广告宣传活动,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八条:“取得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应当同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订立使用许可合同。其中,使用本条例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奥林匹克标志的,应当同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及其授权或者批准的机构订立合同;……”, 按第十条:“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即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按第十条有关处罚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责令停止使用并没收全部侵权传单,处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设计和印制该传单的广告制作单位除罚款外还可能被工商部门没收此项业务收入所得。
    +1 2010-09-25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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