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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求教高人二手房的买卖问题

    1、我买了套二手房,但是房东还差十万贷款未还清,房产证抵押在银行,于是我要先付房东三十万算做首付款,让他拿出房产证后我们再进行房屋买卖。 2、房东的户口尚未迁出,他承诺在首付款之前迁出户口。 3、首付款后,房东和中介会给我开张收据,表明收到此款。 4、中介办理过户及递件手续,结束后,我们缴纳中介费。 5、除开首付款,剩余房款为我将按揭贷款买房。 请问高人:我对首付款的风险非常担心,有没有办法免除风险呢,这是父母的养老钱和大半生的积蓄啊。唉~~求教了不甚感激大家~谢谢! 中介告诉我:如果房东拿到首付款30万跑了也没有什么,因为合同写了,在过户当日如果房东不出面,将有权利起诉房东,并且房东将承担赔偿,因为房产证放在中介那里的。 另外:合同上规定房东必须在过户前迁出户口,房东除此房外,在本城市还有其他房屋,房东承诺在首付款当日给我出示他已经迁出户口的证明,不知道派出所的户口迁移证能否证明呢,这里是不是又分两个证明呢,一个证明从原房屋迁出,一个证明房东早已购买的另一房屋已经接受到户口了呢?如果没有看到新房屋已经接受的证明,是不是也有风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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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者:dragon8901

    发布于2010-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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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个回答
  • lmm0978 丨Lv 1
    这类问题一般的解决方案不是代原来业主去偿还银行按揭再取出房产证。而是采取中间信用担保机构依据双方的个人有效证件及抵压品(甲方通常为二手房本身,)到公证处进行公证。如此做法的优势在于化解二手房采购方的资金风险及压力!另一方面,甲方房贷未还清,房产证是否也未满五年?借甲方名义还贷至五年期满也可合法规避政府的二手房交易中产权证不满五年12%的税收(目前是多少不知道了)问题。简单的说就是在银行那十万元房贷尚未还清前,房产证名义上仍然是甲方名字,由乙方代还房贷,但该行为受公证处的公证书约束和保护,甲乙双方无法单方面无条件撤销买卖合同,在银行款项还清时,房产在公证部门证书作用下自动转入乙方旗下。这样可以为乙方制造一个资金缓冲期,提供合利避税的机会。
    +1 2010-09-23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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