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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购物房合同中第十五条 关于产权登记

    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3种方式处理: 1.。。。 2。。。。 3.办理房产证的一些费用均由购买人自负 今天偶然看到,我发现这条约定直接免除了开放商的责任。办不办理开房产也不赔偿也不承担责任。我想知道该怎么处理这种格式合同的霸王条款?现在后悔了,房屋很垃圾,已经办理了房贷,现在真想退房 北京市

    地产 产权登记 房屋备案 商品房 举报

    提问者:吉古吉古

    发布于2014-02-20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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