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刺猬ys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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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王秋实)儿子孙军(化名)以身体有残疾为由拒绝赡养80多岁的老母,被母亲诉上法庭。昨天记者获悉,此案经密云法院法官调解,母子最终达成和解。 今年86岁的刘老太有三个儿子和两个女儿。1972年刘老太的丈夫去世后,刘老太做了简单的分家,她给两个已婚儿子盖的房子归儿子各自所有,老宅院留给小儿子;存款除留一部分给小儿子娶妻外,其余均分给未成家的女儿。分家时,一家人约定由三个儿子共同赡养母亲,但刘老太一直和小儿子住在一起。 2006年,为了方便照顾母亲,三兄弟商量轮流将母亲接到家中居住,可时间久了,刘老太和三个儿媳之间都出现了不同程度的矛盾。 今年年初,刘老太打算住进养老院,希望三个儿子每人每月给自己支付500元的费用。这一要求得到了大儿子和小儿子的赞同,却遭到了孙军的拒绝,原来,孙军工作时右臂被机器碾轧致残,受伤后因找不到合适的工作,日子过得捉襟见肘。为了讨要赡养费,刘老太将儿子孙军告上法庭。 庭审中孙军一再重申,自己身患残疾家境困难,并表示母亲生有五个孩子,如果一定要赡养,也该是五个孩子平均负担。对于孙军的说法,刘老太觉得不可理解,她认为,只有儿子才应尽赡养义务。看着法庭上激烈争辩的母子俩,法官将孙军叫到了法庭外,劝说孙军体谅母亲。最终,在法官劝说下,孙军表示自己每月最多拿出240元。以孙军的家庭状况,这些钱已经是一笔很大的开销了,但刘老太的费用问题必须解决。法官随后找到了家境富裕的小女儿,虽然她不是被告,但赡养父母是每个人的责任,在法官释法后,她同意承担剩下的260元费用,刘老太的赡养问题得到了圆满解决。 法官说案 子女无力赡养下一代可代替 据法官介绍,目前在农村,像孙军这样以身体残疾为借口拒绝赡养老人的现象很普遍,尽管这一说法毫无法律依据,大多数人还是认同这种说法。法官告诉记者,有经济负担能力的成年子女,不分男女、已婚未婚,在父母需要赡养时,都应依法尽力履行这一义务直至父母死亡,但考虑身体残疾对劳动能力客观上存在一定的影响,可酌情减轻残疾子女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数额。对于没有赡养扶助能力的子女,《婚姻法》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本案中孙军虽然身体残疾,但仍具有一定的赡养扶助能力,因此在能力范围内理应承担相应的赡养义务。 (王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