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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限责任公司实收资本入股,干股和退股的情况求教

    和几个朋友注册了一个公司股本100万, 我出了10万现金,然后因为其他因素我的股份增加了2%,也就是说我用十万现金占了12%的股份。公司运作几个月后, 公司现存资产80万。我因故要求退股。大股东最后退股给我现金7万。按照他的说法是20万的费用我需承担15%也就是三万,我的实收资本10万扣除3万,就是7万。 请问,这种算法,是否合理,在公司法中有没有相关的规定? 干股是否只承担费用而没有权益? 正确的做法我应该退回多少?

    提问者:王子爱钻石

    发布于2010-09-20

共1个回答
  • siling008 丨Lv 2
    《公司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但这并不是说公司股东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退出公司。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通过股权转让、退股两种方式退出公司。一、股权转让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通过股权转让方式退出公司。股权转让方式包括股东之间转让和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两种方式。 1、股东之间转让股权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2、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3、公司章程对股份转让的规定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申请退股的法定情形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股必须符合《公司法》所规定的股东申请退股的三种法定情形。《公司法》第七十五条确认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退股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由此可见,股东要行使其退股的权利,必须符合上述三种法定情形之一。上述三种情形都属于公司存续期间很难出现的情形。除上述三个法定退股情形外,在现行法律框架下股东想退股是没有相关法律依据的。固定费用是应该按照股权分摊的,除固定费用外的其他费用就不应该按照股权分摊。现在关键是20万费用的构成,股东只应该承担其固定费用的分摊。
    +1 2010-09-2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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