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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人2001年购买一套二手房至今

    本人于2001年4月购某机关单位二手房一套,在2001年7月之前将房款分两次交清,该单位出具收款收据,当时承诺月内给房,故未签定任何文字协议,时止今日经多次催要,该单位以种种借口拒不交房。请问我能通过何种渠道要回该房,并要求赔偿损失吗?(1、2001年8月至今在外租房租金。2、利息。3、精神损失。4、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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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者:小城堡

    发布于2007-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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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2个回答
  • 海子无言 丨Lv 3
    按照合同法规定;当时的口头承诺也属于有效合同的一部分。只要双方承认或者您取得了可靠的证据(如您可以设法录音等等)都可以作为证据。在这几年里只要你每年常常去催对方交房就不存在时效问题。2001年8月至今在外租房租金。和利息法庭会主张的,但精神损失尚无法律依据。
    +10 2007-07-13 举报
  • 古灵精怪sun 丨Lv 3
    录音不是也能作为证据吗?谁主张谁举证,可问题是单位有没有权利出售房产?这就和购买商品房一样,开发商(单位)有没有办理初始登记?有没有设定债权或被行政、司法限制?只要签了书面合同就有法律保护,可您没签任何书面协议,现在连买卖关系都不能证明,所以赔偿是下一步的事情。
    +10 2007-07-13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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