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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3年按国家优惠售房政策,我用不足1万元的价格购买了购买了56.55平米的住房。96年我有又调换了更大平来住房,超原住房平米以外的平米数购房款纯自付,96年申请房产过户没有办成(当年调解房产批复价格每平米为790元)。97年再次房产批复价为每平米1178元。(和单位的口头协议是房换房不存在差价问题)2004年再次提出过户。单位提出自己先交六万多元垫付款,垫付款过完户如数退还本人,否则不给办理过户。 由于种种原因,今年四月才完成房产过户。 问题:1、垫付款至今没退还给本人 2、新调房款,参照97年批度1178元价格计算,可原住房按原购买房价格退还。我想问原住房到底应怎样计算退房款?我该怎么办?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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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者:大湖如梦

    发布于2013-09-14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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