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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抵税问题

    听说现在的新规定说在买房后再卖房时想抵税,只能是家庭成员名下仅有一处住房,这一处住房包括公产方吗?还是只是指的商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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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者:老老学究

    发布于2007-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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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3个回答
  • 风在吹起 丨Lv 3
    咿哒;你好! 关于抵税的问题 ,国家是这样规定的: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规定:(1)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视其重新购房的价值可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税。购房金额大于或等于原住房销售额(原住房为已购公有住房的,原住房销售额应扣除已按规定向财政或原产权单位缴纳的所得收益)的,全部免税;购房金额小于原住房销售额的,按照购房金额占原住房销售额的比例部分免税。(2)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产权人重新购房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3〕123号)规定:个人现自有住房房产证登记的产权人为1人,在出售后1年内又以产权人配偶名义或产权人夫妻双方名义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产权人出售住房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第三条的规定,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税;以其他人名义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产权人出售住房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不予免税。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被征用房屋补偿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428号)规定:按照城市发展规划,在旧城改造过程中,个人因住房被征用而取得赔偿费,属补偿性质的收入,无论是现金还是实物(房屋),均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规定: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1 2007-07-08 举报
  • 围棋九段 丨Lv 3
    卖房缴个税三项优惠 1.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惟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前一年内购买了新住房的,如果新购房的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的销售额,现住房销售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以免征;如果新购房的金额小于现住房销售额,则可以按照购房金额占现住房销售额的比例,减征同比例个人所得税。 3.个人出售已购公房,应纳税所得额是售房款减去住房面积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款、向财政或原产权单位缴纳的所得收益以及税法规定的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优惠体现在,其中属于被减项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按每建筑平方米4000元计算,而实际上从单位购买的公有住房价多低于这个标准。
    +10 2007-07-08 举报
  • 糖_急不得 丨Lv 4
    你所说的“抵税”指的是“房产交付使用满5年并且是家庭唯一住房的,上市出售时可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这一规定包括了家庭成员名下的任何房产类型。但是现在监管并不十分严格。
    +1 2007-07-08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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