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房屋转租造成的损失应该有谁来承担?
我与房东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到2006年3月22日,在已交清房租并征得房东同意下与2005年9月把房屋转租给A,和A约定2个月一交房租(因我已给房东交足租金,A直接把租金交给我),A在没通过我同意下与11月又把房屋转给B后消失了,B说不是在我手里接的房屋而且他和A租金已清拒绝给我房屋或租金,但他和房东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在2006年3月23日开始,他的营业执照上也说明他是2005年11月就占用了这房子,我在2005年12月把房东和B告上法庭,要求B搬出房屋,这官司一拖就是2年,现在法官却说B只能作为证人,他不是从我手里接的房屋我和他没有任何关系,我告B告不到数,我已经把房屋转租给A,A再转给谁和我也没关系,不明白怎么我交的房租谁在使用房子怎么会和我没关系?房东的合同已经把我合同期内的日期避开了,法官让我去找A要房租,我想问下在没有经过我同意下,A和B的转租合同是否有效?在A欠我房租消失下,我是否享有房屋的使用权和占有权(现在即使我享有使用权和占有权也没用了),现在在要求B搬出也是不可能的,如果和B说不上话,那我交的房租他白使用吗?如果找不到A我就无法收回损失吗?如果能找到A我也不会打这官司了?在这个二次转租中房东是否有责任?法官说我只能找A要房租,当时想的是A欠房租消失那么我就有房屋的占有权使用权就没有起诉A,有人说A和B的合同不成立,现在我无权要求B搬出了,也无权要求B给我交房租,在我合同期内就开始打这官司,现在我的损失该由谁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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