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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个回答
  • 宁波老女人 丨Lv 3
    《物权法》颁布实施后,这种情况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在《物权法》中规定了异议登记和预登记制度,其中预登记制度是《物权法》登记制度的一个革命性的亮点:当事人约定买卖期房或者转让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债权人为限制债务人处分该不动产,保障将来取得物权,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债权人已经支付一半以上价款或者债务人书面同意预告登记的,登记机构应当进行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债务人未经债权人同意,不得处分该不动产。预登记制度的实施,将有效遏制商品房预售过程中的“一房两卖”现象。
    +10 2007-07-05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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