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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家的老房子是爷爷奶奶和我爸爸共同建的。爷爷奶奶都死了十多年了,他们死后房子由我爸妈继承。现在爸妈也离开我几年了,房子由我继承。我办了房屋拆迁有一笔补偿款,现在爷爷的几个女儿回来分钱,说房子是她们父母留下来的。(老房子没有房产证)她们合法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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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者:晨曦中的百合88

    发布于2013-08-12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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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8个回答
  • 陈亮 经纪人
    我国《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该法第八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也即继承诉讼的最长诉讼时效为二十年。超过二十年就丧失了胜诉权。实体权利仍然存在,只是没有法律的强制保护了。你父亲作为房产共有人,本身占有33%的产权,剩下的67%份额在无遗嘱情况下,由你爷爷的子女平均进行集成,如子女均未出具放弃继承权书面声明,则仍享有继承权。本案为继承而非赠与,无需在2月内做出接受继承的意思表示。 0.03121200.23321
    +11 2014-05-17 举报
  • 周杏燕2013 丨Lv 4
    我国《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该法第八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也即继承诉讼的最长诉讼时效为二十年。超过二十年就丧失了胜诉权。实体权利仍然存在,只是没有法律的强制保护了。你父亲作为房产共有人,本身占有33%的产权,剩下的67%份额在无遗嘱情况下,由你爷爷的子女平均进行集成,如子女均未出具放弃继承权书面声明,则仍享有继承权。本案为继承而非赠与,无需在2月内做出接受继承的意思表示。 121212
    +11 2014-05-17 举报
  • 贾雪梅2013 丨Lv 5
    我国《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该法第八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也即继承诉讼的最长诉讼时效为二十年。超过二十年就丧失了胜诉权。实体权利仍然存在,只是没有法律的强制保护了。你父亲作为房产共有人,本身占有33%的产权,剩下的67%份额在无遗嘱情况下,由你爷爷的子女平均进行集成,如子女均未出具放弃继承权书面声明,则仍享有继承权。本案为继承而非赠与,无需在2月内做出接受继承的意思表示。 12212213
    +11 2014-05-17 举报
  • yuze1218 丨Lv 4
    不是很清楚啊
    +1 2014-07-12 举报
  • 杨铠 置业顾问
    如果你这样的话,肯定按过户计算。建议:让你姑姑赠予给你爸爸,然后再让你爸爸赠予给你,每次赠予费用大约80到200元之间,这样最省钱。按理说,即使赠予也要缴纳契税,但我们这里减免,你问问详细情况。
    +10 2014-06-15 举报
  • 吴洁 置业顾问
    可以百度一下
    +10 2014-05-12 举报
  • kong18731613904 丨Lv 5
    我国《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该法第八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也即继承诉讼的最长诉讼时效为二十年。超过二十年就丧失了胜诉权。实体权利仍然存在,只是没有法律的强制保护了。你父亲作为房产共有人,本身占有33%的产权,剩下的67%份额在无遗嘱情况下,由你爷爷的子女平均进行集成,如子女均未出具放弃继承权书面声明,则仍享有继承权。本案为继承而非赠与,无需在2月内做出接受继承的意思表示。
    +11 2014-03-07 举报
  • oirhferkjb 丨Lv 3
    我国《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该法第八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也即继承诉讼的最长诉讼时效为二十年。超过二十年就丧失了胜诉权。实体权利仍然存在,只是没有法律的强制保护了。你父亲作为房产共有人,本身占有33%的产权,剩下的67%份额在无遗嘱情况下,由你爷爷的子女平均进行集成,如子女均未出具放弃继承权书面声明,则仍享有继承权。本案为继承而非赠与,无需在2月内做出接受继承的意思表示。
    +10 2013-08-12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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