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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文革期间挤占的房屋

    我家在解放前是地主,解放时所有的土地都被没收,仅留下一处房屋供全家人居住,并于1953年办理了土地证(地契),如今土地证(地契)现存档案局。1966年文革期间,我家又被以地主成份下放到乡下,与此同时军管会(人武部)以战备需要为由将我家房屋拆除,未给我家任何通知以及补偿。根据中办发(1986)6号文件中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落实政策小组扩大会议纪要》的补充意见中的第三条:(三)“文化大革命”中没收、挤占的私人房屋,应确认原房主的所有权,由现占用单位和现住户负责退还。已由地方房管部门或单位分配给别人居住的,由分房单位按有关政策规定,负责与住房人所在单位联系,将现住户迁出,退还原主,或者经协商同意,作价收购或用其他房屋顶退。一时腾退不出的先给房主立据,一般应于一九八七年年底前退还。如果房主同意出租,也可由房主与住户协商议定房租金额,超过现行规定房租的部分由住户所在单位贴补,协商仍有争议,由当地房管部门仲裁解决。(关于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中的问题与代管房问题,由有关部门研究,另作规定) 对于在“文化大革命”中恃强侵占私房拒不搬迁,或者在协商中坚持无理要求的,应严肃处理。 对于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被占用的房屋,应当尽快清退,务必在一九八六年底以前全部完成。 落实城市私房政策,仍应坚持“谁占用谁退还”的原则,由各单位自己解决。确实无力解决的,可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以上政策我家现在才知道,根据以上材料,想问下这种情况我家的房屋是否可以按政策规定得到归还 北京市

    土地证 户口迁移 私房 租房 举报

    提问者:hmtlemon

    发布于2013-08-12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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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个回答
  • 鱼子韩 丨Lv 3
    答复楼主:根据您的描述,你说您仅有的唯一住房于1966年被拆除的,如果情况属实,而且时过境迁,你应该是无法取得补偿了你所列举的文件,里面提到的是有关没收、和挤占的房屋,也就是说房屋依旧存在的,可以在1987年底前退还给原主人,或者协商用其他方式置换补偿这都是对房屋得到保护的产权进行移交和补偿但是已经被拆除的,就不在此列了而且你们也没有在当时反应情况,到现在应该已经超过时限跟打仗或其他异常房屋被拆除一样,属于无适用方法根据目前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如果村民的房子,因为火宅或者风化等原因坍塌毁坏的,宅基地自动收归村集体所有根据一户一地的原则,每户人家可以申请一块宅基地,所以如果没有土地,你可以重新申请宅基地如果有宅基地的,重新申请宅基地,易地建造的,新房子造好后,旧房子宅基地也要重新归还给村集体所以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你原有的土地上没有房子的,土地已经收归集体所有你可以重新申请新的宅基地如果你已经有宅基地和房子了,那可能也无法再重新申请了希望对你有有帮助希望你能够释怀
    +1 2013-08-12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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