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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有经适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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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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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lavender_qq2013
发布于2013-04-21
共9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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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小丽
经纪人
有的!新房还是二手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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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莉
经纪人
有的在紫东的那里前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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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建
经纪人
否认将充分天空提供v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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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银天鹅湖边策
丨Lv 7
在挑选时你可以看瓷砖的釉面及做工,该有瓷砖的反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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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ndycat_
丨Lv 1
有的 惠泽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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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彬冰
经纪人
银州皇家花园价格挺合适的建议你去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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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亚彬
经纪人
银洲皇家花园宣布降价5988-6988。品质现房,经适价格。欢迎参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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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红梅
经纪人
有的.二手房新房都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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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顾
经纪人
有的,是新的房屋还是旧的房屋?崇川区有几个地方分布。 市区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 (二)家庭成员至少一人取得市区城镇常住居民户籍(非农业户、以下简称市区城镇户籍)3年以上; (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四)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财产低于规定的限额。 市区单身人士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市区城镇户籍3年以上; (二)年龄需满30周岁;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住房建筑面积低于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五)可支配收入和财产低于规定的限额; 属已婚离异而单身的,离异时间需满2年。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条件中具体住房困难标准、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财产限额标准,定期进行调整,由市房产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物价局等部门经测算,报市政府确定后,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实行家庭成员全员申报制。家庭人口按照家庭成员总数计算,配售保障人口按家庭人口中有市区城镇户籍的人数计算。 户籍因就学(不含自费出国留学)、服兵役等原因迁移出市区,且仍在就学、服役期间的,可作为共同申请人计入配售保障人员。与家庭成员有婚姻关系的现役军人计入配售保障人员。 户籍因就学迁入市区的,就学期间不计入已取得市区城镇户籍时间。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现有住房面积应当按家庭成员名下全部房屋面积合并计算,包括租住公房、已经享受政府住房保障优惠政策的住房(优惠购买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性商品房、解困房、集资房,拆迁公有住房获得安置房或者领取货币安置款,以及领取政策性补贴等)和私有房产。 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一)《南通市市区保障性商品房管理暂行办法》(通政发〔2007〕53号)实施之后有转让(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移,下同)房产行为,且转让前住房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 (二)已享受优惠购买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性商品房、解困房、集资房,已享受拆迁公有住房安置房或者货币安置,或已领取政策性补贴,且优惠购买、安置或者货币补贴面积已达规定标准的; (三)已享受拆迁安置房(低价位商品房)保障的; (四)曾使用市区农村宅基地指标建房,未分户居住或者分户居住不足5年的; (五)夫妇离异时间不满2年的。 申请购买南通市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政策性补贴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凭户口簿、身份证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领取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政策性补贴)申请表,如实填写后交回,并提交如下材料: 1.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户籍、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离婚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以及离婚后的婚姻状况情况),赡养、抚养、扶养关系证明; 2.家庭房产状况证明,包括户籍所在地、实际居住地及其他各项相关材料上有记载的房产证明资料。私有住房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购房协议;租住公房的,提供租赁协议,已出售的,提供相关机关的证明材料;有工作单位的,提交单位住房分配情况证明;农村住房提供建房审批表。 3.户籍从异地迁入的,应当提供原户籍所在地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是否享受住房保障情况证明; 4.家庭成员从业及收入情况证明; 5.因就学(不含自费出国留学人员)、服兵役等原因迁出户籍的,提供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证明; 6.低保、特困、残疾等特殊困难及军、烈属等优抚对象家庭,提供相关证明。 申请政策性补贴的,还需提供新购住房产权证及契税发票、购房发票。 上述材料涉及各类证件或者合同复印件的,应当与原件核对,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申请人应当向受理机关如实申报家庭人口、人均收入、家庭住房、家庭资产等信息,并对其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初审。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的户籍状况、房产状况、人口状况、收入状况以及资产状况等申报情况进行调查,提出初审意见,同时将申请人的申报情况在其户籍所在地、实际居住地的社区和工作单位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示有异议的,应当书面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并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自接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公示期满之日起3个工作日将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和公示情况一并报送所在区民政局。 (三)家庭收入审核。区民政部门在收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转送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将审核意见连同相关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住房保障发展中心。 (四)住房状况审核。市住房保障发展中心收到区民政部门报送的审核意见等材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住房状况进行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市房产管理局。 (五)集中公示。通过市住房保障发展中心审核的申请人,由市房产管理局定期在市主要媒体上集中公示,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示有异议的,应当书面向市房产管理局提出,并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市房产管理局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 (六)审核批准。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市房产管理局应当在公示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审核批准,发给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批准(政策性补贴领取)通知书,并予以公告; (七)经批准取得购房资格的,由市住房保障发展中心按申请顺序予以编号,办理相关手续,转入轮候配售;经批准领取政策性补贴的,凭政策性补贴领取通知书、新购房屋所有权证及申请人身份证明到市住房保障发展中心领取补贴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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