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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管理方面的咨询

    咨询:我们是纯租赁的写字楼,现在我们在与一个租户签署《物业服务协议》时,该租户要求将物业公司与开发商签署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作为附件,请问是否合理?为什么?

    物业 租房 开发商 写字楼 举报

    提问者:小城堡

    发布于2007-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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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个回答
  • 糖_急不得 丨Lv 4
    不合理。原因如下: 1、租户不是业主,这种对履约产生影响的附件是没有必要附在合同后面的。物业企业只对业主负责。 2、租户可以要求物业公司明示部分与其所提供服务标准有关的文件内容(如保洁标准,保安标准等)。但该《物业委托合同》中所涵盖的其它内容显然是没有必要明示给该租户的(如付款方式,物业费承包金额,其它特殊约定等),都是业主与物业公司两个法人的行为,租户掌握了也没用,而且属于企业机密,没必要全文明示,更谈不上全部做为合同附件了。 3、相关规定可向法律顾问咨询,或参见《物业管理条例》。我们就是大厦业主,在出租时遇到过这种问题,有租出提出过,但经双方的法律顾问沟通后,就是采用的大厦明示一部分与之相关的物业服务标准给予的解决。毕竟《物业委托合同》中大部分的内容与租户无关,其履约人也不是租户。
    +1 2007-07-02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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