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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人一套住房出租给刘某(女),租房合同确定“租期如有变动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对双方皆有约束,

    本人一套住房出租给刘某(女),租房合同确定“租期如有变动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对双方皆有约束,避免任何一方的随意性给对方造成找(租)房的突然困难和损失。双方均签字认可。刘某在12年4月21日(比到期日27日提前几天)电话吿知本人,本人当即应允,同意其5月21日停租,双方达成一致。后(4月24日)本人又当面吿诉刘某:“你若急于停租,请配合我(指为新租户提供看房方便)尽快租出此房,如有急于入住者,你停租日期还可再提前。”刘表示谢意,连称:“那行,那行”,双方再次达成一致。 可是刘某口是心非,突然于4月27日不吿而迁。她省下了后续的房租,却使我租金断了档。 本人认为刘某违约事实成立,欲对其索赔,请问如何处置好?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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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者:牧归唱晚

    发布于2013-08-13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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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2个回答
  • 黄华娣 经纪人
    有什么帮到你
    +1 2014-08-18 举报
  • 自毁人生 丨Lv 0
    这个问题不贵刘某。是因为你自己没有收房费造成的。既然约定提前一月通知。刘某4月24日通知,也就是5月24日离开;因此你要收取刘某4月24日到5月24日的房租。刘某在这个时间任何时间离开都是可以的。如果刘某有押金;从押金里扣除1个月房租即可。你现在索赔1个月的房费。不太好弄。
    +1 2013-08-13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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