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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权法第76条的适用范围

    我住这里(平房)前几天由房产、拆迁、及开发商共同进行了建筑物、附属物数量登记(突然袭击,事先未有公示等,登记是以“房产年度普查”为由进行的。知道与拆迁有关,是因为签字时表格上是“被拆迁人”)。事后经询问得知:1,此次拆迁由政府确定;2,主要是因为距离这片平房前40米的老楼处于公路边,为城市美观,需要改建(但同时将我这里近20户平房纳入拆迁范围);3,拆迁、开发均委托某地产公司。这里全部平房独门独院,上下水,集中供暖,所以居民都不愿意被拆迁入住楼房(整个城市也找不到同等条件的平房了)。请问:物权法第76条的是否适用这种情况,平房业主达不到此次拆迁的总业主数的2/3(因为有楼房),如果不适用,能否有其他的法律依据来避免被拆迁?谢谢!!

    地产 楼房 业主 开发商 举报

    提问者:极品龙网

    发布于2010-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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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个回答
  • lightment 丨Lv 2
    车库、会所属于谁——物权法草案第76条的困惑 ----李金凯律师物权法》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怎样理解法条里的“专有部分”和“建筑物总面积”两个用语?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八条给出了解释: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和第八十条规定的专有部分面积和建筑物总面积,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认定: (一)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物权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 (二)建筑物总面积,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例如,一个居民小区有10栋建筑物,其中的一栋需要使用维修基金改造电梯,此时怎样表决?是这一栋楼的专有部分和建筑物总面积表决,还是整个小区专有部分和建筑物总面积表决?我认为应该是小区全体成员的专有部分和建筑物总面积表决。依据是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整体理解和现实中实际情况而得出的结论。上面问题解决了,接下来的难题是出现“表决僵局”如何处理?《物权法》及《物业管理条例》都未对此问题给与回答,只是在最高法院民事审判一庭编著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物业服务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中给与了解释,(见此解释第一百三十六页 )但还是不够明朗。期盼着最高法院出台相关解释来明确此问题,便于指导实践活动。
    +10 2010-08-24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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