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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房产面积有争议,维权该找谁?!
有一处房产,属于老房,户主刘某于2009年5月死亡,刘某的哥哥,依法继承独立取得以上诉争房地产的所有权,因为要把房产证转为继续人的名下,刘某哥曾两次到江北区房管局档案室去查询房产证在房管局的资料,却发现根本没有数据,即此套房屋的面积一项在房管局完全是空白。后清理跟遗物过程中找到了其房屋的管业证,是1989年3月发放的,上面标示面积为46平米。再查看保存在刘某哥哥手里的当初买房时的一些资料,发现面积与管业证的面积有不同。(当初是刘某哥哥代刘某与之前户主交易买房,所有手续都是刘某哥哥在办,最后办证下来才是由刘某本人去领取的。)带着疑问,2009年1月刘某哥哥到江北区国土局档案室查询档案,才发现关于该房面积出现了不同版本,分别是一:1987年9月,即刘某购房后由当时的所属地产权户籍管理所发放的“个人使用城镇土地核定通知书”上面记载核定面积为57平米,此面积也是此房卖出之前和之后一直用于交纳使用费的面积。(以前的老房子都会每月交纳国有土地使用费)二:1989年6月12日记载为59平米,国土局的原始材料“权属界址示意图”中丈量的实际数据,计算得出该诉争房地产面积应为59平米。三:在土地审批表中面积为46平方米,但发现有6处不合规范的涂改,涂改之处没有任何有效的效改章和签名。从涂改痕迹上看出原本写的65平米被改为46平米。根据档案法,原始档案是允许乱涂改的吗?因此房历史久远,当时发证的机关也由房地产管理局撤销,设置成了土地房屋管理局,后又更名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此后国土局和房管所开始互相推诿责任。刘某哥哥将国土局和房管所上诉至法院行政诉讼。但法院最后以管业证颁发日期为89年,早于行政法施行前的行政行为,当时的法律没有规定法院受理此类案件,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驳回刘某哥哥的起诉。疑问:1:面积有问题,是刘某哥哥继承后发现的,这个起诉时效就不能以89年发放管业证的时间为依据吧?有相关的民法规定,应当是从知道时算起吧? 2:就算在时间上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那明明出现了错误,那又该通过什么方法要求更正呢?难道历史久远的冤假错案之类的就不闻不管了吗? 3.法院私下建议先把户主名字换过来再去打官司,但换证不就意味着承认了那个46的面积吗?这样的方法行得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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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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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LW500
丨Lv 5
直接找律师,你官司都打了,还问什么啊,你最明白了,聘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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