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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何"收楼"? 请有经验的朋友给点意见!

    买房时候合同约定了什么时候交房给我们,前些天售楼小姐打电话要我去验收,房子质量等都没什么问题,我们就同意接了钥匙,签了一张很简单的验收单,问他们还有什么手续,他们说以后再补,现在看到没问题就行了,回家后跟邻居谈起这事,邻居说我们给骗了,说"收楼要看建设局的竣工验收表和拿质量保证书等几样东东,发展商们是没有通过竣工验收,违法交付使用,你们可以按合同追讨交付违约金"

    购房 验房 违约金 房子 举报

    提问者:世嘉ii

    发布于2007-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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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5个回答
  • 罗罗儿 丨Lv 3
    根据你所说,你的房屋已经竣工,那么按照常理开发生不会拿自己的声誉“玩花活”自毁名誉。业主收楼有些需要关注,而有些了解一下就可以了。你要是有耐心我就说一点给你参考:(因为楼上的朋友们该说的“是无巨细”基本上都说到了,但是我看了以后却发现有一点对于你来说很困难:不好判断那些是你目前掌握的知识,而那些是你根本就不了解的事情,你不懂得怎么去掌握呢?)你不用费心的问题:1、房屋结构。2、门窗种类3、上下水位置和管道材料……。你要操心的问题:1、卫生间防水(这一点你只需要看看是否在相应的位置有没有水痕迹就可以了,部位:房顶、楼下邻居的房顶)。2、门窗外观、门窗密闭性、玻璃是否有裂纹。3、上水总截门是否可以关闭严不漏水、下水管道是否有堵塞,管道表面是否有裂痕,接口是否密闭。4、电源插座接线是否正确,检查方法需要物业人员当时验证,当然你也可以自己检验。5、房屋内墙平整度察看。再有就是你在收楼时的文件,记住一定要仔细看,了解你自己的房屋有什么不满意的地方,好与开发商进行交涉。祝福:乔迁之喜!
    +1 2007-06-26 举报
  • 静水流深forever 丨Lv 3
    首先.要看开发商在商品房交付过程中是否正确履行以下4大义务:一. 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购房人 1.开发商有义务向购房人交付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这里的交付使用条件应包括法定的交付使用条件和合同约定的交付使用条件。 2.开发商还有义务按期向购房人交付商品房。二. 向购房人出示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的文件及房屋实测面积数据 1.开发商在交付商品房时应向购房人出示该商品房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文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开发商交付商品房时,还应向购房人出示该商品房的实测面积数据。三. 必须向购房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若未向购房人提供上述两项文件的,购房人有权拒绝接收此房屋,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的责任由开发商承担。四. 开发商应正确履行书面通知购房者办理商品房交付手续的义务。 开发商应当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前向购房人发出《入住通知书》,书面通知购房人前来接收房屋。《入住通知书》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①办理入住手续的时间、地点;②购房人需携带的文件、资料;③购房人需交纳费用的说明;④提醒购房人因购房人自身原因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和地点办理入住手续的法律后果;⑤基本流程及相关注意事项。 1.发出该通知的时间要在房屋交付期限之内; 2.该通知必须是书面形式; 3.是发出该通知的时候,合同所规定交付条件应具备的文件均应完备。 如果仅仅是口头通知或者在不具备交付条件的情况下发出的通知,均应视为无效的通知,购房者可以不予接受,由此造成的延期交房责任应由出卖人承担。 鉴于大多数购房者不是房地产专家,很多人还是头一次见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所以建议购房者向开发商索要一份复印件到相关政府部门进一步核实后比较稳妥,而不仅仅是简单地看一眼。其次.开发商违约,购房者可拒绝交接商品房的情形有:(1).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条件已成就,如商品房实际交付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的误差幅度、开发商逾期交房时间、购房者因开发商的原因逾期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时间达到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条件,商品房实际交付状况与合同约定不符,致使购房者不能实现购房目的等;或者法律规定的解除合同条件已成就,但合同中有相反约定除外。(2)购房者的合同解除权未消灭。当开发商与购房者在合同中约定了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购房者未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或者购房者知道解除合同条件已成就却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放弃合同解除权的,则购房者合同解除权消灭。如开发商逾期交房时间达到解除合同条件,购房者却与开发商办理商品房交付手续;商品房实际交付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的误差幅度达到解除合同条件,购房者却与开发商多退少补房价款;购房者已知逾期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时间达到合同约定解除合同条件,却办理商品房权属登记手续并交纳有关税费等,购房者的上述行为都可认定为默示抛弃合同解除权.最后. 不要急于进行房屋实体的验收,而要先审查上述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根据实践经验,如果开发商通知入住的时候房屋不具备交付条件而购房者实际入住就是实际接收了房屋,更为重要的是不经审查而匆忙入住就丧失了退房的权利。综上所述,你那套房子开发商肯定在其中做了手脚,但你得找出问题之所在,才能有据索赔。主要是看开发商上述4大义务有哪些未正确履行并由此造成了损失。
    +1 2007-06-26 举报
  • 智慧de眼 丨Lv 3
    1,找懂装修的朋友一起看。2,可以上sofun或者sina的房屋论坛看看,咨询以下3,记得带杯子,装水在地上倒倒看有没漏水,还有厕所好好检查;此外记得敲敲墙,拿个健身求+绳子,看看房子是否水平没有歪。。。
    +1 2007-06-26 举报
  • 淡淡de伤痕 丨Lv 3
    开发商在交房时应给业主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签定交接手续.具体情况请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五章中的内容。 第五章 交付 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第三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设置样板房的,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及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说明的,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当与样板房一致。 第三十二条销售商品住宅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向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三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 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存续期少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 非住宅商品房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 在保修期限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成果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房屋权属登记。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买受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第三十五条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 2007-06-26 举报
  • 超级小兔儿 丨Lv 3
    你朋友说的没错 但从你的情况来看楼盘是已竣工了 估计也差不多验收了 一般很少业主去计较这些 买房的目的是想住的好 不是为那丁点的违约金 入住后毕竟还有很多事要开发商协作的 扯破脸皮也不太好 当然也有一部分业主会较劲这事 这对房地产发展长远来说还是好的 建议你看着办 如果大部分业主都一起的话 当然支持 相反就不要太执著 毕竟延期不长
    +1 2007-06-26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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