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天下 > 房天下问答 > 家居装修 > 装修前

相关搜索推荐

共1个回答
  • ruyan329 丨Lv 4
    《物权法》第七十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单元楼的公共区域、公共设施设备属于单元楼全体业主所有。对于小区电子单元门门铃损坏,维修更换所产生的费用,需要单元楼全体业主来承担。
    +13 2013-08-19 举报
免责声明:问答内容均来源于互联网用户,房天下对其内容不负责任,如有版权或其他问题可以联系房天下进行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