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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收回的情形包括什么
土地使用权收回的情形包括什么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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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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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ask4653673299
发布于2026-04-17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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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艺美
丨Lv 3
土地使用权收回情形如下:1. 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比如建设公共交通设施、公共卫生设施等。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因公共利益确需使用土地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2. 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3. 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4. 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5.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收回应严格依法依规进行,保障相关方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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